[案例]
張勝開車20多年,駕駛技術好,去年初他在某化肥廠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經人介紹,應聘到駕校當教練,月薪2600元。去年8月,化肥廠查明張勝在駕校工作的事實后,找張勝談話,要求他與化肥廠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與駕校簽訂勞動合同。張勝予以拒絕,并繼續在駕校工作。
去年底,化肥廠在多次做思想工作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有關規定,對張勝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告知一個月后,將中斷發放其退養工資。張勝認為化肥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請求裁決化肥廠撤消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仲裁庭經聽取各方陳述和調查取證,認為張勝退養后到駕校工作,與駕校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駕校應與張勝簽訂勞動合同;而化肥廠與張勝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因張勝另謀職業已失去存在條件,根據有關規定,化肥廠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予支持。經調解,化肥廠、駕校和張勝三方達成協議:張勝與化肥廠解除勞動合同,化肥廠按規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張勝與駕校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評析]
內部退養作為國有企業改革中分流富余人員的措施,體現了對老職工的照顧。但這部分職工按照規定,仍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盡管其不在崗,但仍與企業保持著勞動關系,企業仍要按月給其發放退養工資,直至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在此期間,離崗休養職工如應聘或被錄用到新的用人單位,則需解除原勞動合同,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應當說明,在離崗退養職工與離退休人員被另一用人單位聘用方面,國家有關規定是有區別的。后者只需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議,不需簽訂勞動合同,因其已退出勞動崗位,已不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而前者則需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本案中張勝把離崗退養當作正式退休,以為同樣可以不用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顯然是沒把兩者的區別弄清。因而,當他繼續“腳踩兩只船”時,化肥廠解除他的勞動合同,也就不奇怪了。
張勝開車20多年,駕駛技術好,去年初他在某化肥廠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經人介紹,應聘到駕校當教練,月薪2600元。去年8月,化肥廠查明張勝在駕校工作的事實后,找張勝談話,要求他與化肥廠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與駕校簽訂勞動合同。張勝予以拒絕,并繼續在駕校工作。
去年底,化肥廠在多次做思想工作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有關規定,對張勝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告知一個月后,將中斷發放其退養工資。張勝認為化肥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請求裁決化肥廠撤消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仲裁庭經聽取各方陳述和調查取證,認為張勝退養后到駕校工作,與駕校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駕校應與張勝簽訂勞動合同;而化肥廠與張勝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因張勝另謀職業已失去存在條件,根據有關規定,化肥廠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予支持。經調解,化肥廠、駕校和張勝三方達成協議:張勝與化肥廠解除勞動合同,化肥廠按規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張勝與駕校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評析]
內部退養作為國有企業改革中分流富余人員的措施,體現了對老職工的照顧。但這部分職工按照規定,仍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盡管其不在崗,但仍與企業保持著勞動關系,企業仍要按月給其發放退養工資,直至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在此期間,離崗休養職工如應聘或被錄用到新的用人單位,則需解除原勞動合同,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應當說明,在離崗退養職工與離退休人員被另一用人單位聘用方面,國家有關規定是有區別的。后者只需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議,不需簽訂勞動合同,因其已退出勞動崗位,已不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而前者則需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本案中張勝把離崗退養當作正式退休,以為同樣可以不用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顯然是沒把兩者的區別弄清。因而,當他繼續“腳踩兩只船”時,化肥廠解除他的勞動合同,也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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