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總經理汪先生將自己打工所在的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公司在他離職前“答應支付”的勞動報酬100萬元。日前靜安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這個美國“洋打工”只獲得了5540元的勞動報酬。
汪某向法院訴稱,他于1996年1月1日被上海美而潔洗滌連鎖店有限公司聘為總經理,約定報酬為每月工資津貼4800美元(折合人民幣31450元),雙方勞動合同延續到2001年6月。汪某在任職期間顧及到公司資金緊張,在按照協議領取了一段時間報酬以后,每月只領取報酬的八分之一,其余部分作為公司對他的工資欠款。美而潔洗滌連鎖店則辯稱,和汪某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對報酬沒有做約定,雙方只有事實勞動關系,汪某報酬應該按照實際領取的數額每月5540元為準。
法院認為,汪某提供的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書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對“美而潔”沒有約束力。對于公司曾經支付汪某每月人民幣31450元工資,公司已經表示否認,而汪某也沒有提供證據反駁,而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了汪某每月的勞動報酬為5540元人民幣。依據《勞動法》,法院一審判決對汪某的請求不予支持。
汪某向法院訴稱,他于1996年1月1日被上海美而潔洗滌連鎖店有限公司聘為總經理,約定報酬為每月工資津貼4800美元(折合人民幣31450元),雙方勞動合同延續到2001年6月。汪某在任職期間顧及到公司資金緊張,在按照協議領取了一段時間報酬以后,每月只領取報酬的八分之一,其余部分作為公司對他的工資欠款。美而潔洗滌連鎖店則辯稱,和汪某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對報酬沒有做約定,雙方只有事實勞動關系,汪某報酬應該按照實際領取的數額每月5540元為準。
法院認為,汪某提供的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書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對“美而潔”沒有約束力。對于公司曾經支付汪某每月人民幣31450元工資,公司已經表示否認,而汪某也沒有提供證據反駁,而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了汪某每月的勞動報酬為5540元人民幣。依據《勞動法》,法院一審判決對汪某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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