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申訴方:向某等26人,某加工廠工人
被訴方:某加工廠,法定代表人:蕭××,廠長
申訴方于1993年4月以“勞動條件惡劣、工資低、經常遭受體罰”為由,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解除與被訴方勞動合同。
向某等26人與被訴方簽訂有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的違約條款約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000元。廠方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已經嚴重違反了合同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的勞動法律,例如:不能提供完善的勞動條件,在接觸化學物質的工作場所中,沒有良好的通風設施;經常讓工人無償加班;被訴方管理人員在管理中,經常使用體罰手段,工人不堪忍受。另外,被訴方在簽訂合同時,扣留了工人的身份證,并要求工人支付600元作為抵押金。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在調查的基礎上,作出如下裁決:
1、對向某等26人要求與廠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予以支持。某加工廠立即向某等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返還被扣押金和身份證。
2、按國家規定支付向某等人的加班工資。
3、仲載費80元由某加工廠承擔。
[案例評析]
此爭議事實清楚,然而此類爭議都是發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類新的爭議。這類爭議目前在三資企業和鄉鎮企業中尤為突出。《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特別是在用人單位的暴力、威脅、監禁或其它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時候,勞動者有權解除合同且無須承擔違約責任。另外,被訴方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嚴重地違反了合同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的勞動法律,侵犯了申訴方的人身權利。按照1993年勞動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切實保障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第七條的規定,企業處罰違紀職工,必須按照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處罰、毆打和侮辱職工。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處罰職工的行為,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立即責令其改正,并向職工道歉和賠償損失,對克扣職工工資、任意延長工作時間、強迫職工加班加點等問題要依法及時處理。對克扣職工工資的,要限期補發;對強行要求職工加班加點的,除限期改正外,還要責令其限期足額發給加班工資。因此,申訴方完全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被訴方償還抵押金、加班工資。
申訴方:向某等26人,某加工廠工人
被訴方:某加工廠,法定代表人:蕭××,廠長
申訴方于1993年4月以“勞動條件惡劣、工資低、經常遭受體罰”為由,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解除與被訴方勞動合同。
向某等26人與被訴方簽訂有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的違約條款約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000元。廠方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已經嚴重違反了合同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的勞動法律,例如:不能提供完善的勞動條件,在接觸化學物質的工作場所中,沒有良好的通風設施;經常讓工人無償加班;被訴方管理人員在管理中,經常使用體罰手段,工人不堪忍受。另外,被訴方在簽訂合同時,扣留了工人的身份證,并要求工人支付600元作為抵押金。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在調查的基礎上,作出如下裁決:
1、對向某等26人要求與廠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予以支持。某加工廠立即向某等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返還被扣押金和身份證。
2、按國家規定支付向某等人的加班工資。
3、仲載費80元由某加工廠承擔。
[案例評析]
此爭議事實清楚,然而此類爭議都是發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類新的爭議。這類爭議目前在三資企業和鄉鎮企業中尤為突出。《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特別是在用人單位的暴力、威脅、監禁或其它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時候,勞動者有權解除合同且無須承擔違約責任。另外,被訴方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嚴重地違反了合同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的勞動法律,侵犯了申訴方的人身權利。按照1993年勞動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切實保障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第七條的規定,企業處罰違紀職工,必須按照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處罰、毆打和侮辱職工。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處罰職工的行為,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立即責令其改正,并向職工道歉和賠償損失,對克扣職工工資、任意延長工作時間、強迫職工加班加點等問題要依法及時處理。對克扣職工工資的,要限期補發;對強行要求職工加班加點的,除限期改正外,還要責令其限期足額發給加班工資。因此,申訴方完全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被訴方償還抵押金、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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