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在現任職公司工作四年之久了,最近準備離開,而我的合同到三月底就到期了,我提出辭職,而公司的意思是協商讓我等合同到期以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情況離開,請問,如果是公司不再續簽合同,是否有相應的賠償?該如何進行賠償?如果是員工不與公司續簽合同呢?
答復:
看了問題,感到有點奇怪,因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操作,撇開暴力、患病等特殊解除的情形外,無論是他的方案還是公司的方案,對他的實際結果是差不多的。
選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
法律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筆者解說:無論單位同意與否,三十天后勞動者即算離職,而且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辭職,除非有拖欠工資等情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或者替代通知金等補償的。
結果:3月26日,結束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無補償。
公司的要求:合同到期雙方結束勞動關系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筆者解說:與公司的合同中約定是3月底合同到期,那勞動合同于3月底終止,勞動合同到期的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或者替代通知金等補償。
結果:3月31日,結束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無補償。
從上面的比較可以看出,具體結果上,就是多工作5天,多拿5天工資罷了。本人可能還想于2月底前強行離職,馬上就不去公司上班。這種做法是法律所不支持的。公司完全有權拒絕為其辦理退工手續,并且拒絕支付強行離職后未工作日期的工資。
我在現任職公司工作四年之久了,最近準備離開,而我的合同到三月底就到期了,我提出辭職,而公司的意思是協商讓我等合同到期以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情況離開,請問,如果是公司不再續簽合同,是否有相應的賠償?該如何進行賠償?如果是員工不與公司續簽合同呢?
答復:
看了問題,感到有點奇怪,因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操作,撇開暴力、患病等特殊解除的情形外,無論是他的方案還是公司的方案,對他的實際結果是差不多的。
選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
法律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筆者解說:無論單位同意與否,三十天后勞動者即算離職,而且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辭職,除非有拖欠工資等情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或者替代通知金等補償的。
結果:3月26日,結束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無補償。
公司的要求:合同到期雙方結束勞動關系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筆者解說:與公司的合同中約定是3月底合同到期,那勞動合同于3月底終止,勞動合同到期的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或者替代通知金等補償。
結果:3月31日,結束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無補償。
從上面的比較可以看出,具體結果上,就是多工作5天,多拿5天工資罷了。本人可能還想于2月底前強行離職,馬上就不去公司上班。這種做法是法律所不支持的。公司完全有權拒絕為其辦理退工手續,并且拒絕支付強行離職后未工作日期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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