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退休后,被某設計公司聘請,雙方簽訂了聘用協議,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公司作出辭退李先生的決定。李先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給付經濟補償金,并為自己補交各種保險費用,被駁回。
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李先生退休后,進入設計公司工作,屬于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應適用上述法律。公司與他的書面協議中,應當就各項事宜加以規定。而本案中,雙方的書面協議對保險、醫療等問題沒有約定,所以,法院難以支持李先生關于要求公司補交保險費用的訴訟請求。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2項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我國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本案中,公司辭退李先生,屬于雙方提前解除聘用協議。這種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即李先生不能依照勞動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李先生退休后,進入設計公司工作,屬于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應適用上述法律。公司與他的書面協議中,應當就各項事宜加以規定。而本案中,雙方的書面協議對保險、醫療等問題沒有約定,所以,法院難以支持李先生關于要求公司補交保險費用的訴訟請求。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2項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我國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本案中,公司辭退李先生,屬于雙方提前解除聘用協議。這種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即李先生不能依照勞動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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