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由于本人生活中發生了一些臨時變故,所以在勞動合同未到期之前就提出辭職,而本人的決定也得到了有關領導的批準,并在交接表上簽字蓋章,我所在的財務部特為我舉辦了告別晚餐和PARTY。沒想到我去公司辦理檔案調離手續時,卻被突然告之,公司經緊急開會決定,擬向我收取違約金。公司人事部在把檔案交給我的同時向我表明了擬就此申請仲裁。我完全被他們欺騙了,現在不知道該怎么辦,一時也拿不出那么多錢,請大家幫我出出主意,能把損失降到最小,還有如果官司打輸了,我不給錢會怎么樣呢?謝謝!(兔子)
答復:兔子的問題說的并不仔細,沒有涉及他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是否有違約金規定。我們根據兩種情況詳細說說,希望能對其他的朋友也能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是雙方約定的。一旦一方解除了勞動合同,另一方就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其根本目的是對被違反合同一方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損失作出的一種補償。由于臨到合同解除再商議造成損失與否或者造成損失的大小可能造成雙方的精力、財力上的巨大損耗。所以違約金的產生正是簽訂合同的雙方事先估計將來合同的解除可能造成的損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支出。所以違約金設立的前提就是雙方約定。
一、兔子與他的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違約金規定
那這樣相對比較麻煩。由于雙方間合同中有違約金規定,說明雙方對于該條是協商一致的。而且也是互為權利義務的。什么叫互為權利義務呢?就是兔子違約要給違約金,那如果單位違約單位也要給違約金。這既是兔子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但是這也不完全是鐵板釘釘的事。我們前面說了違約金是對于合同解除所可能造成的損失的補償。那就要遵循兩個原則:1、解除合同是肯定會對另一方造成明顯的損失;2、違約金是補償性質的,而不是賠償,其金額大小要與損失想適應,不能顯失其“度”。
但是僅上面兩個原則是遠遠不夠的。而且勞動者在與企業發生了違約金糾紛后也不會那么清楚違約金的法理,和企業說理甚至對簿公堂將既是腦力活又是體力活,累得很。
鑒于此,在2002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對此有了很好的說法:“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該法規中明確規定了會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兩種情況,從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防止企業在勞動合同中亂設定違約金。
那哪些情況可以設立服務期呢?《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也有很好的解說:“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其中“特殊待遇”就象實際中企業給員工一套房子、或者給了一輛車等等。這些規定都是單位為該員工付出了明顯的代價,如果解除勞動合同將會使單位巨大的付出付之東流,所以給予保護的情形。如果單位僅僅是給員工發了一些文具、發了一些年貨不能作為設立服務期的理由。
因此如果兔子和單位的合同是2002年5月1日后簽訂的,就算合同中有違約金規定,沒有上述的項目單位也不能要他付違約金。
二、兔子與他的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違約金規定
這就最好了。違約金最基本的就是要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怎么能憑單位單方面做出的決定來要兔子付違約金呢?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兔子可以當場拒絕單位這樣可笑的做法。單位在做出這樣的決定前也應當咨詢勞動法專業律師,否則真是貽笑大方。
員工在遇見單位的這種決定時不用慌亂,現代通訊手段那么發達,網絡也資源豐富,上勞動法苑網就能解決你的燃眉之急;打個勞動法苑電話就能請個專業律師了。
答復:兔子的問題說的并不仔細,沒有涉及他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是否有違約金規定。我們根據兩種情況詳細說說,希望能對其他的朋友也能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是雙方約定的。一旦一方解除了勞動合同,另一方就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其根本目的是對被違反合同一方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損失作出的一種補償。由于臨到合同解除再商議造成損失與否或者造成損失的大小可能造成雙方的精力、財力上的巨大損耗。所以違約金的產生正是簽訂合同的雙方事先估計將來合同的解除可能造成的損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支出。所以違約金設立的前提就是雙方約定。
一、兔子與他的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違約金規定
那這樣相對比較麻煩。由于雙方間合同中有違約金規定,說明雙方對于該條是協商一致的。而且也是互為權利義務的。什么叫互為權利義務呢?就是兔子違約要給違約金,那如果單位違約單位也要給違約金。這既是兔子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但是這也不完全是鐵板釘釘的事。我們前面說了違約金是對于合同解除所可能造成的損失的補償。那就要遵循兩個原則:1、解除合同是肯定會對另一方造成明顯的損失;2、違約金是補償性質的,而不是賠償,其金額大小要與損失想適應,不能顯失其“度”。
但是僅上面兩個原則是遠遠不夠的。而且勞動者在與企業發生了違約金糾紛后也不會那么清楚違約金的法理,和企業說理甚至對簿公堂將既是腦力活又是體力活,累得很。
鑒于此,在2002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對此有了很好的說法:“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該法規中明確規定了會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兩種情況,從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防止企業在勞動合同中亂設定違約金。
那哪些情況可以設立服務期呢?《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也有很好的解說:“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其中“特殊待遇”就象實際中企業給員工一套房子、或者給了一輛車等等。這些規定都是單位為該員工付出了明顯的代價,如果解除勞動合同將會使單位巨大的付出付之東流,所以給予保護的情形。如果單位僅僅是給員工發了一些文具、發了一些年貨不能作為設立服務期的理由。
因此如果兔子和單位的合同是2002年5月1日后簽訂的,就算合同中有違約金規定,沒有上述的項目單位也不能要他付違約金。
二、兔子與他的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違約金規定
這就最好了。違約金最基本的就是要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怎么能憑單位單方面做出的決定來要兔子付違約金呢?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兔子可以當場拒絕單位這樣可笑的做法。單位在做出這樣的決定前也應當咨詢勞動法專業律師,否則真是貽笑大方。
員工在遇見單位的這種決定時不用慌亂,現代通訊手段那么發達,網絡也資源豐富,上勞動法苑網就能解決你的燃眉之急;打個勞動法苑電話就能請個專業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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