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訴人:熊某,男,22歲,某食品機械廠化驗員。
被訴人:某食品機械廠。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食品機械廠廠長。
1995年7月3日,某食品機械廠廠長任某以該廠與熊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每日必須工作十小時規定,違反了《勞動法》為由,宣布合同無效,停止熊某工作,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熊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調查過程
經查明:熊某于1994年7月被某食品機械廠招為全民合同制工人,擔任廠部技術科化驗員。10月份試用期滿,雙方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合同規定了有關工作崗位、工資、福利、工作時間、保險、爭議處理等條款。其中工作時間條款規定:每日必須工作10小時,其它條款均與《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不相違背。1995年5月,熊某提出日工作10小時違反了《勞動法》,廠長任某當即宣布,既然合同不合法,就是無效合同,如有意見,就另請高就。7月3日,廠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熊某工作。
分析意見
仲裁庭認為: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中,工作時間條款不符合《勞動法》第三十六條關于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的規定,該條款應當宣布無效。但是其它合同條款均符合現行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整體并不因為工作時間條款的無效而受影響。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所以,熊某與被訴人的勞動合同并不因工作時間約定不合法而使合同其余部分當然無效,何況造成工作時間條款約定無效的原因在用人單位而不在于勞動者。既然其余條款均符合國家法律規定,除將工作時間的條款改按《勞動法》規定執行外,其余條款仍需繼續執行。雙方勞動關系應繼續維持。被訴人因此而終止合同,停止申訴人工作的決定是錯誤的。
調查結果
1.勞動合同除工作時間條款外仍然有效,應當履行。
2.恢復申訴人工作,工資照發。
經驗教訓
勞動合同的內容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組成,其中一個或幾個條款無效,并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特別是合同的整體效力,除無效條款廢止或改按國家規定標準履行外,其余部分仍然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執行。用人單位不得單方就某一條款無效而輕易宣布取消合同。
申訴人:熊某,男,22歲,某食品機械廠化驗員。
被訴人:某食品機械廠。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食品機械廠廠長。
1995年7月3日,某食品機械廠廠長任某以該廠與熊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每日必須工作十小時規定,違反了《勞動法》為由,宣布合同無效,停止熊某工作,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熊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調查過程
經查明:熊某于1994年7月被某食品機械廠招為全民合同制工人,擔任廠部技術科化驗員。10月份試用期滿,雙方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合同規定了有關工作崗位、工資、福利、工作時間、保險、爭議處理等條款。其中工作時間條款規定:每日必須工作10小時,其它條款均與《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不相違背。1995年5月,熊某提出日工作10小時違反了《勞動法》,廠長任某當即宣布,既然合同不合法,就是無效合同,如有意見,就另請高就。7月3日,廠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熊某工作。
分析意見
仲裁庭認為: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中,工作時間條款不符合《勞動法》第三十六條關于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的規定,該條款應當宣布無效。但是其它合同條款均符合現行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整體并不因為工作時間條款的無效而受影響。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所以,熊某與被訴人的勞動合同并不因工作時間約定不合法而使合同其余部分當然無效,何況造成工作時間條款約定無效的原因在用人單位而不在于勞動者。既然其余條款均符合國家法律規定,除將工作時間的條款改按《勞動法》規定執行外,其余條款仍需繼續執行。雙方勞動關系應繼續維持。被訴人因此而終止合同,停止申訴人工作的決定是錯誤的。
調查結果
1.勞動合同除工作時間條款外仍然有效,應當履行。
2.恢復申訴人工作,工資照發。
經驗教訓
勞動合同的內容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組成,其中一個或幾個條款無效,并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特別是合同的整體效力,除無效條款廢止或改按國家規定標準履行外,其余部分仍然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執行。用人單位不得單方就某一條款無效而輕易宣布取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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