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遇到了一個很麻煩的問題,想請教一下專家。我把問題簡述如下:這個問題牽涉到三方:A公司,B公司,和我本人。我原來在A公司工作,現在離開了A公司,想去B公司。B公司的總經理原來也曾經是A公司的總經理,后來他離開了A公司,離開的時候被迫與A公司簽訂了一項協議,內容是B公司不得雇傭A公司的員工。所以A公司現在不允許我去B公司,如果我去的話,就要把B公司和我告上法庭。B公司簽訂這項協議的時候并沒有讓我們知道,事后也一直沒有讓我們知道,也就是說這份協議在第三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侵害了第三方的權利--擇業權。還有,我是離開了A公司一個月以后才去B公司的,也就是說我去B公司的事后已經與A公司無關了,已經不是它的員工了。請問這樣的協議是否合法?
解答分析
首先,A與B公司之間的合同不能讓不是合同當事人的第三人承擔任何的義務。合同是簽訂雙方意思達成一致的結果,合同中的條款對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合同的當事人應該依據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履行,同時享有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合同中不能對于他人的義務作出約定。
其次,合同規定:"B公司不得雇傭A公司的員工",在該條款中,承擔義務一方是B公司,而享有權利一方是A公司。通俗地講,B公司必須做到不用A公司的員工,這是因合同而引起的B公司不能做某事的一個要求;A公司則相反,他享有B公司不能為的利益。在這條中,沒有涉及他人的義務,完全是B公司的義務。所以A公司是不能要求被雇傭的員工承擔責任的。
再次,仔細分析該條款,覺得似乎有漏洞:B公司不得雇傭A公司的員工。案例中的勞動者在問題中說他現在已經離開了A公司,換句話說,他已經不是A公司的員工了,那A公司既不能要求該勞動者不得去B公司,也不能向B公司主張什么權利了,因為B公司也沒有違反合同,他招用的是一個"自由人"。
如果不發生什么欺詐、脅迫之類的法定事由,A公司與B公司的合同大體應是有效沒錯,可是從上面的分析來看,覺得A公司簽訂這個合同條款已意義不大,因為很少有人會在A公司工作著同時再去B公司工作。由此可見,制訂合同時應該仔細斟酌,特別是一些摸棱兩可的用語必須不用。如今社會不斷發展,合同制訂已得到大多數大型公司的重視,不過一些中小企業和一些初開展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開展一些合同項目時缺乏經驗,甚少注重合同用語,口頭語偏多,想到什么寫什么,往往使得合同層次混亂,語義模糊,應該引以為戒。
解答分析
首先,A與B公司之間的合同不能讓不是合同當事人的第三人承擔任何的義務。合同是簽訂雙方意思達成一致的結果,合同中的條款對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合同的當事人應該依據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履行,同時享有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合同中不能對于他人的義務作出約定。
其次,合同規定:"B公司不得雇傭A公司的員工",在該條款中,承擔義務一方是B公司,而享有權利一方是A公司。通俗地講,B公司必須做到不用A公司的員工,這是因合同而引起的B公司不能做某事的一個要求;A公司則相反,他享有B公司不能為的利益。在這條中,沒有涉及他人的義務,完全是B公司的義務。所以A公司是不能要求被雇傭的員工承擔責任的。
再次,仔細分析該條款,覺得似乎有漏洞:B公司不得雇傭A公司的員工。案例中的勞動者在問題中說他現在已經離開了A公司,換句話說,他已經不是A公司的員工了,那A公司既不能要求該勞動者不得去B公司,也不能向B公司主張什么權利了,因為B公司也沒有違反合同,他招用的是一個"自由人"。
如果不發生什么欺詐、脅迫之類的法定事由,A公司與B公司的合同大體應是有效沒錯,可是從上面的分析來看,覺得A公司簽訂這個合同條款已意義不大,因為很少有人會在A公司工作著同時再去B公司工作。由此可見,制訂合同時應該仔細斟酌,特別是一些摸棱兩可的用語必須不用。如今社會不斷發展,合同制訂已得到大多數大型公司的重視,不過一些中小企業和一些初開展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開展一些合同項目時缺乏經驗,甚少注重合同用語,口頭語偏多,想到什么寫什么,往往使得合同層次混亂,語義模糊,應該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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