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4日,商某等5人以所在單位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為由,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補發(fā)拖欠工資,將檔案轉移到人才交流中心。
經查,1996年3月,商某等5人被招聘到某運輸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6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guī)定:商某等5人月工資不低于800元,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標準為每提前一年支付違約金2000元。
1998年7月以后,運輸公司以經濟效益不好為由,每月只付給商某等人500元工資。商某等人多次找公司協商無效,遂于1998年11月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公司認為,提前4年解除勞動合同,按合同規(guī)定,要向單位支付8000元違約金,否則不予辦理檔案轉移手續(xù)。商某等人不服,便申訴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商某等人與運輸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必須認真履行。但情況發(fā)生變化,致使一方利益受到損害時,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某運輸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商某等人工資,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屬明顯的違約行為,勞動者不但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補發(fā)所扣工資,而且由于單位違約在先,商某等人可以不支付8000元的違約金。
經查,1996年3月,商某等5人被招聘到某運輸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6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guī)定:商某等5人月工資不低于800元,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標準為每提前一年支付違約金2000元。
1998年7月以后,運輸公司以經濟效益不好為由,每月只付給商某等人500元工資。商某等人多次找公司協商無效,遂于1998年11月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公司認為,提前4年解除勞動合同,按合同規(guī)定,要向單位支付8000元違約金,否則不予辦理檔案轉移手續(xù)。商某等人不服,便申訴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商某等人與運輸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必須認真履行。但情況發(fā)生變化,致使一方利益受到損害時,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某運輸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商某等人工資,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屬明顯的違約行為,勞動者不但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補發(fā)所扣工資,而且由于單位違約在先,商某等人可以不支付8000元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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