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姐2003年大學畢業前與一家公司簽訂了“應屆畢業生入職公司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服務期為3年,不滿3年辭職的,根據服務年限繳納違約金,最高金額為1.8萬元。7月份,她正式上班。雖然“協議書”中規定到公司報到后要簽3年的勞動合同,但梁小姐上班后,公司并沒有和她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也沒有約定試用期。
工作2個月后,梁小姐想留學繼續深造,于是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說按協議書規定需要交違約金1.8萬元。與公司多次商議不成,梁小姐就義無反顧地離開了這家公司,專心準備出國考試。
考試通過后,梁小姐在準備辦理出國手續過程中,由于需要檔案、戶口資料,就向該公司提出要求,但公司稱因其不繳納違約金,拒不出具檔案、戶口資料。梁小姐了解到法律上有3個月的試用期規定,而且公司的《員工手冊》中也有這樣的規定,“新員工自報到的第一天起的3個月為試用期”,因此她認為自己只工作了兩個月,屬于在試用期內辭職,可以不交違約金。
門頭溝法律咨詢熱線的楊律師分析認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71號)規定,對于用人單位招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按有關規定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其他協議的,未到期的仍應繼續履行,并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又不履行協議的,用人單位可在其提出書面申請30日后解除勞動關系。勞動關系解除后,如原服務合同、協議約定或用人單位依法規定了賠償辦法的,職工應按照服務合同、協議約定和用人單位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梁小姐雖然和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勞動關系在她報到時就已經存在了,因此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她確實享有3個月試用期。盡管法律規定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離開,但試用期的規定與入職協議的約定不能沖突,有協議的要先履行協議。對于簽訂了就業協議的大學畢業生不能簡單地用試用期的規定來免責。入職協議的這種專門規定要優于試用期的規定。
雖然公司扣押梁小姐檔案、戶口的做法是錯誤的,但這并不能免除她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假如她想訴訟取得檔案戶口,公司也會就違約金一事提起反訴,結果她還是得交錢。
所以楊律師在此給即將畢業或已經畢業工作的大學生提個醒兒,對于畢業前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畢業后到該單位就職,如果服務期未滿就想辭職或跳槽,應持謹慎態度,尤其是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對違約事項作出了規定的,應考慮提前辭職的法律后果。
工作2個月后,梁小姐想留學繼續深造,于是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說按協議書規定需要交違約金1.8萬元。與公司多次商議不成,梁小姐就義無反顧地離開了這家公司,專心準備出國考試。
考試通過后,梁小姐在準備辦理出國手續過程中,由于需要檔案、戶口資料,就向該公司提出要求,但公司稱因其不繳納違約金,拒不出具檔案、戶口資料。梁小姐了解到法律上有3個月的試用期規定,而且公司的《員工手冊》中也有這樣的規定,“新員工自報到的第一天起的3個月為試用期”,因此她認為自己只工作了兩個月,屬于在試用期內辭職,可以不交違約金。
門頭溝法律咨詢熱線的楊律師分析認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71號)規定,對于用人單位招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按有關規定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其他協議的,未到期的仍應繼續履行,并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又不履行協議的,用人單位可在其提出書面申請30日后解除勞動關系。勞動關系解除后,如原服務合同、協議約定或用人單位依法規定了賠償辦法的,職工應按照服務合同、協議約定和用人單位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梁小姐雖然和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勞動關系在她報到時就已經存在了,因此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她確實享有3個月試用期。盡管法律規定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離開,但試用期的規定與入職協議的約定不能沖突,有協議的要先履行協議。對于簽訂了就業協議的大學畢業生不能簡單地用試用期的規定來免責。入職協議的這種專門規定要優于試用期的規定。
雖然公司扣押梁小姐檔案、戶口的做法是錯誤的,但這并不能免除她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假如她想訴訟取得檔案戶口,公司也會就違約金一事提起反訴,結果她還是得交錢。
所以楊律師在此給即將畢業或已經畢業工作的大學生提個醒兒,對于畢業前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畢業后到該單位就職,如果服務期未滿就想辭職或跳槽,應持謹慎態度,尤其是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對違約事項作出了規定的,應考慮提前辭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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