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資原因和單位發生了矛盾的郭女士向單位提出辭職時,單位卻讓她賠償5000元違約金。郭女士這才想起自己剛來時和單位簽的一份“不合理條約”。日前,她向本報咨詢說:“我和單位簽的合同到底能不能算數?”
去年6月,42歲的郭女士通過招聘來到一家文化公司負責檔案管理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規定,郭女士每天工作10小時,每小時的工資是4元錢;節假日工作按平常工資計算,沒有加班費;工作期間,郭女士因病、因工或非工原因負傷等均自行承擔醫藥等費用,公司概不負責;合同期為3年,如果郭女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每提前1年均要支付給公司5000元的違約賠償金。
郭女士說:“在和該公司簽訂這份勞動合同的時候,我就覺得不合理,但考慮到工作也挺不好找的,而且從其他方面來說,也覺得工作還挺滿意的,所以就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可郭女士沒有想到,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不僅沒有休過一個節假日,而且,今年“十一”過后,公司里的其他人員都或多或少地漲了工資,就沒給她漲,找領導問,領導卻說:“合同里不是已經寫清楚勞動報酬了嗎?”這讓郭女士感到心里非常不平衡。她說:“公司里的人都拿我當傻子,我實在干不下去了。”11月1日,郭女士向單位提出了辭職,但單位卻說,只有她按照原來合同里的規定賠償單位5000元錢,才能給她辦理各種手續,還說這已經對她非常照顧了。
那么,郭女士和單位當初自愿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呢?北京三信律師事務所劉成律師認為:盡管當初郭女士為了得到這份工作和單位自愿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對于固定工時工作的職工來說,該合同規定每天工作10小時明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因此,該條款從簽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而關于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可以看作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因此可以說,這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合同內的部分條款是無效的。
根據《勞動法》第18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同時,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因此,郭女士應該向單位支付違約賠償金,對于單位的違法行為,她也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
去年6月,42歲的郭女士通過招聘來到一家文化公司負責檔案管理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規定,郭女士每天工作10小時,每小時的工資是4元錢;節假日工作按平常工資計算,沒有加班費;工作期間,郭女士因病、因工或非工原因負傷等均自行承擔醫藥等費用,公司概不負責;合同期為3年,如果郭女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每提前1年均要支付給公司5000元的違約賠償金。
郭女士說:“在和該公司簽訂這份勞動合同的時候,我就覺得不合理,但考慮到工作也挺不好找的,而且從其他方面來說,也覺得工作還挺滿意的,所以就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可郭女士沒有想到,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不僅沒有休過一個節假日,而且,今年“十一”過后,公司里的其他人員都或多或少地漲了工資,就沒給她漲,找領導問,領導卻說:“合同里不是已經寫清楚勞動報酬了嗎?”這讓郭女士感到心里非常不平衡。她說:“公司里的人都拿我當傻子,我實在干不下去了。”11月1日,郭女士向單位提出了辭職,但單位卻說,只有她按照原來合同里的規定賠償單位5000元錢,才能給她辦理各種手續,還說這已經對她非常照顧了。
那么,郭女士和單位當初自愿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呢?北京三信律師事務所劉成律師認為:盡管當初郭女士為了得到這份工作和單位自愿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對于固定工時工作的職工來說,該合同規定每天工作10小時明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因此,該條款從簽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而關于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可以看作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因此可以說,這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合同內的部分條款是無效的。
根據《勞動法》第18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同時,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因此,郭女士應該向單位支付違約賠償金,對于單位的違法行為,她也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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