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一個合適的職業和工作崗位時,用人單位遞給你一份勞動合同書,你簽署后就是雙方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的標志。一些初涉職場的大學生,往往粗略一看就簽了字。殊不知,你的盲目、草率可能為今后的勞動爭議埋下了隱患。這里,南南告誡讀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慎重,要學會用好自已的權。
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有知情權。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八條規定:“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由此可知,雙方當事人的知情權有3個特點:(1)為訂立勞動合同而相互了解對方,沒有簽訂勞動關系意愿的當事人無權了解對方的情況。(2)知情權的范圍是訂立勞動合同的有關信息。但雙方了解的情況不應涉及勞動者的個人隱私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3)無論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應保證提供真實的情況,不得虛假或欺詐。這里要提醒的是,勞動者在規定范圍內向用人單位了解情況,用人單位有義務如實告知;你有權不用,不主動詢問,那他沒有一定要告知你的義務。
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有協商權。《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謂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就是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變更勞動合同時,雙方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誰高誰低的問題,具體條款可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中不明白的條款,一定要問個明白;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的條款要提出不同意見,與用人單位進行商榷,不要對看不懂的條款不敢問,對不平等的條款不敢提。簽訂勞動合同是一件很鄭重的事情,千萬不要盲目從事,不看不問一簽了之。否則,在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以自巳受脅迫為由來推翻合同,就很困難了。
勞動合同簽署后,當事人有合同持有權。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九條規定:“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雖然勞動合同文本通常由用人單位提供,但雙方簽署完畢之后,作為勞動合同的一方主體,勞動者當然應該也有一份合同。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要么只用一份合同,要么雖然有兩份合同,但待勞動者簽完合同后,都收由用人單位“統一保管”。須知,這也是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勞動者應該明確提出,要求用人單位返還合同,維護自己的持有權。
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有知情權。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八條規定:“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由此可知,雙方當事人的知情權有3個特點:(1)為訂立勞動合同而相互了解對方,沒有簽訂勞動關系意愿的當事人無權了解對方的情況。(2)知情權的范圍是訂立勞動合同的有關信息。但雙方了解的情況不應涉及勞動者的個人隱私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3)無論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應保證提供真實的情況,不得虛假或欺詐。這里要提醒的是,勞動者在規定范圍內向用人單位了解情況,用人單位有義務如實告知;你有權不用,不主動詢問,那他沒有一定要告知你的義務。
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有協商權。《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謂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就是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變更勞動合同時,雙方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誰高誰低的問題,具體條款可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中不明白的條款,一定要問個明白;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的條款要提出不同意見,與用人單位進行商榷,不要對看不懂的條款不敢問,對不平等的條款不敢提。簽訂勞動合同是一件很鄭重的事情,千萬不要盲目從事,不看不問一簽了之。否則,在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以自巳受脅迫為由來推翻合同,就很困難了。
勞動合同簽署后,當事人有合同持有權。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九條規定:“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雖然勞動合同文本通常由用人單位提供,但雙方簽署完畢之后,作為勞動合同的一方主體,勞動者當然應該也有一份合同。現實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要么只用一份合同,要么雖然有兩份合同,但待勞動者簽完合同后,都收由用人單位“統一保管”。須知,這也是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勞動者應該明確提出,要求用人單位返還合同,維護自己的持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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