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人劉紅點向本報反映,自己在上海深藍物資公司打工遭遇車禍后,公司推脫責任,拒不支持他的工傷認定和賠付的問題。
據劉紅點反映,他于2004年5月12日受上海深藍物資公司指派駕車從上海送貨到江蘇宜興,為了不讓車空返回滬,公司又指派他趕往蘇州工業園區深藍化工有限公司拉貨回上海。下午4時左右,因操作失誤,劉的車在312國道蘇州境內與一輛大貨車迎面相撞。發生車禍后,劉紅點被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診斷為右股骨骨折、右髖骨骨折,住院并動了手術。
“上海深藍”老板吳佳令讓“蘇州深藍”出面支付劉的醫療費,并處理交通事故。據了解,吳也是“蘇州深藍”的股東,占有該公司50%的股權。6月7日,“蘇州深藍”拒絕再往劉住的醫院賬號上交錢,劉被迫出院。此后,“上海深藍”不再給劉發工資。8月,蘇州市交巡警支隊工業園區大隊事故科認定,劉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全責。
按照《工傷條例》,在工作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工傷,應該享受工傷待遇。據劉紅點反映,他拄著拐杖多次找吳佳令,要求解決其工傷待遇、繼續治療骨折的問題,以防落下殘疾,并要求發還其工資,但吳不再理會。
劉紅點說:“即便依法我要對公司方面的損失承擔責任,也不能因此剝奪我應該享受的工傷待遇的權利。”
2004年9月21日,劉紅點向上海浦東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辦公室提起工傷認定申請時,“上海深藍”否認劉和該公司有關系,使劉陷入工傷無法認定的危機。
日前,記者電話采訪了吳佳令,他說:“劉紅點是在我們的關聯企業“蘇州深藍”開過車,但不是“上海深藍”的職工。企業承認他是工傷,已花去醫療費和車輛賠款共四五萬元。因為上海方面的工傷認定賠償要遠高于蘇州,所以,劉紅點堅持說自己是“上海深藍”的工人。”
記者問:“你們有勞動合同嗎?”
吳佳令說:“沒聽說過臨時工還要簽勞動合同!”
對此,劉紅點說:“2003年6月,我經朋友介紹進“蘇州深藍”上海辦事處工作,到年底,該辦事處解散,老板吳佳令要我到“上海深藍”干,我每月1200元工資也是在上海公司領的。但“上海深藍”一直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也沒給我辦理上海市外來人員綜合保險。”
據劉紅點介紹,事發之后,相關的工友出于個人利害,都不愿意出來為其證明,工傷認定證明也因此拿不到。目前,劉紅點拖著病殘之身在上海借債度日,正焦慮地翹首以待。
編輯有話
“天災人禍”。劉紅點遇到的車禍足以對他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事故發生在工作中,四五萬元的醫療費和車輛賠款,雖然已由“蘇州深藍”支付了,但“上海深藍”在“蘇州深藍”拒付醫療費用之后,竟停發了受傷員工的工資,以表示公司與該員工沒有關系,這無論如何說不過去。
“上海深藍”為什么這么做?究其原因,是該公司認為自己只要沒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就表明自己與該員工沒有建立勞動關系;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因工傷殘員工才可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醫療期間被確認為喪失了勞動能力的員工才能享受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保護。
這是“上海深藍”認識上的錯誤。勞動部在《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早已明確規定,勞動者雖然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同樣受到《勞動法》的保護。所以,因工受傷的員工只要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立案申請,就可以爭取到自己的合法權益,企業也就不能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擺脫自己的責任。
據劉紅點反映,他于2004年5月12日受上海深藍物資公司指派駕車從上海送貨到江蘇宜興,為了不讓車空返回滬,公司又指派他趕往蘇州工業園區深藍化工有限公司拉貨回上海。下午4時左右,因操作失誤,劉的車在312國道蘇州境內與一輛大貨車迎面相撞。發生車禍后,劉紅點被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診斷為右股骨骨折、右髖骨骨折,住院并動了手術。
“上海深藍”老板吳佳令讓“蘇州深藍”出面支付劉的醫療費,并處理交通事故。據了解,吳也是“蘇州深藍”的股東,占有該公司50%的股權。6月7日,“蘇州深藍”拒絕再往劉住的醫院賬號上交錢,劉被迫出院。此后,“上海深藍”不再給劉發工資。8月,蘇州市交巡警支隊工業園區大隊事故科認定,劉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全責。
按照《工傷條例》,在工作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工傷,應該享受工傷待遇。據劉紅點反映,他拄著拐杖多次找吳佳令,要求解決其工傷待遇、繼續治療骨折的問題,以防落下殘疾,并要求發還其工資,但吳不再理會。
劉紅點說:“即便依法我要對公司方面的損失承擔責任,也不能因此剝奪我應該享受的工傷待遇的權利。”
2004年9月21日,劉紅點向上海浦東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辦公室提起工傷認定申請時,“上海深藍”否認劉和該公司有關系,使劉陷入工傷無法認定的危機。
日前,記者電話采訪了吳佳令,他說:“劉紅點是在我們的關聯企業“蘇州深藍”開過車,但不是“上海深藍”的職工。企業承認他是工傷,已花去醫療費和車輛賠款共四五萬元。因為上海方面的工傷認定賠償要遠高于蘇州,所以,劉紅點堅持說自己是“上海深藍”的工人。”
記者問:“你們有勞動合同嗎?”
吳佳令說:“沒聽說過臨時工還要簽勞動合同!”
對此,劉紅點說:“2003年6月,我經朋友介紹進“蘇州深藍”上海辦事處工作,到年底,該辦事處解散,老板吳佳令要我到“上海深藍”干,我每月1200元工資也是在上海公司領的。但“上海深藍”一直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也沒給我辦理上海市外來人員綜合保險。”
據劉紅點介紹,事發之后,相關的工友出于個人利害,都不愿意出來為其證明,工傷認定證明也因此拿不到。目前,劉紅點拖著病殘之身在上海借債度日,正焦慮地翹首以待。
編輯有話
“天災人禍”。劉紅點遇到的車禍足以對他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事故發生在工作中,四五萬元的醫療費和車輛賠款,雖然已由“蘇州深藍”支付了,但“上海深藍”在“蘇州深藍”拒付醫療費用之后,竟停發了受傷員工的工資,以表示公司與該員工沒有關系,這無論如何說不過去。
“上海深藍”為什么這么做?究其原因,是該公司認為自己只要沒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就表明自己與該員工沒有建立勞動關系;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因工傷殘員工才可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醫療期間被確認為喪失了勞動能力的員工才能享受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保護。
這是“上海深藍”認識上的錯誤。勞動部在《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早已明確規定,勞動者雖然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同樣受到《勞動法》的保護。所以,因工受傷的員工只要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立案申請,就可以爭取到自己的合法權益,企業也就不能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擺脫自己的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