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勞動合同中都約定,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隨時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那么這條約定到底是否有效?該約定到底給了單位多少權利,員工的利益又如何保護?下面這個案例很有典型性:
李先生自99年進上海某家具公司作銷售代表,當時雙方簽署了《勞動合同》和《銷售業績考核協議書》,約定勞動報酬采用底薪加提成的方式。此后雙方按約履行,李的銷售業績在公司一直名列前茅。
但2002年3月份公司領導換屆,新任總經理到任后第三天通知李第二天開始到油漆車間上班,李當即提出了異議,但公司人事部告訴他,雙方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變更其工作崗位,員工必須服從。李先生對此感到不平同時又感困惑和無奈,最后想到了司法救濟,找到了我們。
我聽了案情后首先告訴他,他還是比較幸運的,上海市高院對此剛剛出臺了新規定,加大了對員工的保護力度,如果這件事發生得再稍早一些而適用老規定的話,李只好“屈就”,但現在根據上海市高院的新規定,法院對于勞動合同中有關單位可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約定原則上可予認可,但為防止單位用人權的濫用(如報復員工、逼迫員工辭職等),單位調整員工崗位必須具有充分合理性,即單位應對其調整員工崗位行為的“充分合理性”向法庭充分舉證,否則法庭將不予支持。
這一新規定顯然比以前的做法公平合理了許多。據此我們首先代理李先生書面向單位提出了對變更崗位的異議,要求單位說明變更的理由,由于單位說明的理由不具充分合理性,我們最終向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撤銷了單位的決定恢復了李先生的工作。
在此想對單位和員工分別提出一點建議:作為單位,無論基于何種目的調整員工工作崗位的,一定要確保自己的決定能夠自圓其說,不可過于牽強附會;作為員工,如果感到單位調整工作崗位系“不懷好意”的,應當向有關專家咨詢,必要時可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李先生自99年進上海某家具公司作銷售代表,當時雙方簽署了《勞動合同》和《銷售業績考核協議書》,約定勞動報酬采用底薪加提成的方式。此后雙方按約履行,李的銷售業績在公司一直名列前茅。
但2002年3月份公司領導換屆,新任總經理到任后第三天通知李第二天開始到油漆車間上班,李當即提出了異議,但公司人事部告訴他,雙方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變更其工作崗位,員工必須服從。李先生對此感到不平同時又感困惑和無奈,最后想到了司法救濟,找到了我們。
我聽了案情后首先告訴他,他還是比較幸運的,上海市高院對此剛剛出臺了新規定,加大了對員工的保護力度,如果這件事發生得再稍早一些而適用老規定的話,李只好“屈就”,但現在根據上海市高院的新規定,法院對于勞動合同中有關單位可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約定原則上可予認可,但為防止單位用人權的濫用(如報復員工、逼迫員工辭職等),單位調整員工崗位必須具有充分合理性,即單位應對其調整員工崗位行為的“充分合理性”向法庭充分舉證,否則法庭將不予支持。
這一新規定顯然比以前的做法公平合理了許多。據此我們首先代理李先生書面向單位提出了對變更崗位的異議,要求單位說明變更的理由,由于單位說明的理由不具充分合理性,我們最終向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撤銷了單位的決定恢復了李先生的工作。
在此想對單位和員工分別提出一點建議:作為單位,無論基于何種目的調整員工工作崗位的,一定要確保自己的決定能夠自圓其說,不可過于牽強附會;作為員工,如果感到單位調整工作崗位系“不懷好意”的,應當向有關專家咨詢,必要時可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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