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1997年3月,某機械設備廠欲招聘一名機械設計師。王某(男,37歲)應聘后,與廠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未約定試用期。一個月后,廠方發現王某根本不能勝任工作,便書面通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王某不服,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調查:當時該機械設備廠因生產需要,欲招聘一名有機床設計工作經驗,且掌握機床電氣原理和機床維修知識的機械設計師。王某得知此事后,來到該廠應聘。當時他自稱自己完全符合該廠所提出的招聘條件,不但具有8年從事機床設計工作的經驗,而且精通各種機床的電氣原理和維修知識。廠方聽了王某的自我介紹后,便與其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為機械設計師。一個月后,廠方在工作中發現,王某不但不能勝任機床設計工作,而且連進行該項工作的基本常識都不懂。于是,廠方便懷疑王某應聘時的自薦材料。經過調查得知,王某的自薦材料純屬虛構,他高中畢業后,一直在一家國有企業當機床維修工人,并不懂機械設計。進該機械設備廠前,他刑滿釋放,在社會上閑蕩。廠方在獲悉了王某的真實情況后,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仲裁結果]
確認王某與機械設備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廠方勝訴。
[案例評析]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王某為了達到與該機械設備廠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隱瞞了真實情況,謊稱自己"具有8年從事機床設計的工作經驗,精通各種機床的電氣原理和維修知識。”這種作法屬欺詐行為,因而他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1997年3月,某機械設備廠欲招聘一名機械設計師。王某(男,37歲)應聘后,與廠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未約定試用期。一個月后,廠方發現王某根本不能勝任工作,便書面通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王某不服,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調查:當時該機械設備廠因生產需要,欲招聘一名有機床設計工作經驗,且掌握機床電氣原理和機床維修知識的機械設計師。王某得知此事后,來到該廠應聘。當時他自稱自己完全符合該廠所提出的招聘條件,不但具有8年從事機床設計工作的經驗,而且精通各種機床的電氣原理和維修知識。廠方聽了王某的自我介紹后,便與其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為機械設計師。一個月后,廠方在工作中發現,王某不但不能勝任機床設計工作,而且連進行該項工作的基本常識都不懂。于是,廠方便懷疑王某應聘時的自薦材料。經過調查得知,王某的自薦材料純屬虛構,他高中畢業后,一直在一家國有企業當機床維修工人,并不懂機械設計。進該機械設備廠前,他刑滿釋放,在社會上閑蕩。廠方在獲悉了王某的真實情況后,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仲裁結果]
確認王某與機械設備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廠方勝訴。
[案例評析]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王某為了達到與該機械設備廠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隱瞞了真實情況,謊稱自己"具有8年從事機床設計的工作經驗,精通各種機床的電氣原理和維修知識。”這種作法屬欺詐行為,因而他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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