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苑網的一份網上調查證實,92的員工以為勞動合同到期后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系就結束了,但事實并非如此。昨天,該網站主任陸敬波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告知,即使勞動合同到期了,如工會職務任期或醫療期未滿,合同仍要自然延續至任職結束或醫療期滿。
某公司員工薛劍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在2003年11月30日到期,去年8月15日他擔任了公司工會委員,任期1年。由于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與他續簽合同,薛先生誤以為合同到期,工會委員的工作也自然結束,于是從12月1日起,他不再到公司上班。
陸律師解釋說,很多員工因為不了解政策,自己的權利無辜受到損害。根據規定,以薛先生為例,目前他有兩種選擇,一是要求公司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或者要求公司給予其年收入兩倍的賠償,并支付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為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足1年但滿6個月的按1年計算,此外還要加付1個月工資作為未提前通知的替代金。
按規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員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員工具體約定,但約定的醫療期與上述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
如果單位違反規定擅自解除合同,員工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
某公司員工薛劍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在2003年11月30日到期,去年8月15日他擔任了公司工會委員,任期1年。由于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與他續簽合同,薛先生誤以為合同到期,工會委員的工作也自然結束,于是從12月1日起,他不再到公司上班。
陸律師解釋說,很多員工因為不了解政策,自己的權利無辜受到損害。根據規定,以薛先生為例,目前他有兩種選擇,一是要求公司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或者要求公司給予其年收入兩倍的賠償,并支付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為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足1年但滿6個月的按1年計算,此外還要加付1個月工資作為未提前通知的替代金。
按規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員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員工具體約定,但約定的醫療期與上述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
如果單位違反規定擅自解除合同,員工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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