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勞動部《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Ⅳ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4.凡適合女職工從事的單位或勞動崗位,不得拒絕招收或安排女職工。
1.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Ⅳ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4.凡適合女職工從事的單位或勞動崗位,不得拒絕招收或安排女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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