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好幾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在具體處理中,如何認定勞動關系解除的時間?
答:由于勞動關系與一般的民事關系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的建立、終止,是根據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一定的招工、退工手續來確定的。但辦理退工手續的前提是勞動關系已經終止,從因果關系來說,先有勞動關系的終止,然后才有辦理退工手續,開具退工單的問題。
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法根據解除原因的不同,規定了好幾種情況,因而確定勞動關系解除的時間應因案而定:
1.對協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屆滿,條件成就而解除的,應當以協商一致的日期及期限屆滿之日,條件成就之日為勞動關系解除的日期。
2.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具有違紀等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屬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只要用人單位合法地行使法定解除權,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到達對方(勞動者),該行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的日期為勞動關系解除的日期。
3.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行使該權利,勞動關系的解除應是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滿30天后才發生效力未以書面通知單位,以及未滿30天的,均不發生勞動關系的解除。
答:由于勞動關系與一般的民事關系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的建立、終止,是根據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一定的招工、退工手續來確定的。但辦理退工手續的前提是勞動關系已經終止,從因果關系來說,先有勞動關系的終止,然后才有辦理退工手續,開具退工單的問題。
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法根據解除原因的不同,規定了好幾種情況,因而確定勞動關系解除的時間應因案而定:
1.對協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屆滿,條件成就而解除的,應當以協商一致的日期及期限屆滿之日,條件成就之日為勞動關系解除的日期。
2.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具有違紀等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屬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只要用人單位合法地行使法定解除權,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到達對方(勞動者),該行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的日期為勞動關系解除的日期。
3.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行使該權利,勞動關系的解除應是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滿30天后才發生效力未以書面通知單位,以及未滿30天的,均不發生勞動關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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