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單位只有在以下兩個條件下才能設定違約金:受聘人員違反服務期約定;受聘人員違反保守單位商業秘密約定。目前絕大多數的違約金設定是建立在前一個條件上。問題是,一些單位對服務期的規定本身就是不對的。
《辦法》規定,單位只能對出資招聘、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員的服務期作出約定。實際情況中,一些單位把招聘成本,如車馬費、刊登廣告等費用定義為“出資招聘”,由此限定受聘人員的服務期。
《解釋》對單位出資招聘的明確定義是:單位出資招聘所稱的“出資”,是指依據受聘人員與其原單位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由受聘人員個人支付,而由用人單位代為支付相關費用的行為。單位因招聘人員而發生的工作費用,不屬于出資招聘。也就是說,單位原本的招聘成本,比如車馬費、廣告費等不屬于“出資”。典型的出資招聘,如一些單位為聘用的職工提供住房,或者幫其支付違約金等。《解釋》還規定,聘用合同就違反服務期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單位因出資招聘、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發生的實際支出。支出發生后,受聘人員每服務一年,其應當承擔的違約金相應遞減。國家和本市對遞減比例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辦法》規定,單位只能對出資招聘、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員的服務期作出約定。實際情況中,一些單位把招聘成本,如車馬費、刊登廣告等費用定義為“出資招聘”,由此限定受聘人員的服務期。
《解釋》對單位出資招聘的明確定義是:單位出資招聘所稱的“出資”,是指依據受聘人員與其原單位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由受聘人員個人支付,而由用人單位代為支付相關費用的行為。單位因招聘人員而發生的工作費用,不屬于出資招聘。也就是說,單位原本的招聘成本,比如車馬費、廣告費等不屬于“出資”。典型的出資招聘,如一些單位為聘用的職工提供住房,或者幫其支付違約金等。《解釋》還規定,聘用合同就違反服務期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單位因出資招聘、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發生的實際支出。支出發生后,受聘人員每服務一年,其應當承擔的違約金相應遞減。國家和本市對遞減比例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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