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讀者潘向光咨詢:我想咨詢兩方面的問題:一是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及有關政策的前提下,是否必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如不鑒證,該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二是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職工在勞動就業部門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金時,職工的檔案里是否必須有職工歷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如沒有,職工能否辦理失業登記并領取失業金?
主持人:《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由此可見,勞動合同的訂立只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不涉及到第三者的權利與義務問題。因此,即使合同沒有經過鑒證,只要內容合法且體現了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關于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問題,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只要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以上者,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以及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但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7條規定: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等材料。從這些法律規定來看,用人單位歷次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屬于職工應當提供的材料,并且職工的檔案也不可能由職工個人提供,因此即使沒有合同,單位也應當按規定給職工發放失業保險金。
主持人:《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由此可見,勞動合同的訂立只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不涉及到第三者的權利與義務問題。因此,即使合同沒有經過鑒證,只要內容合法且體現了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關于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問題,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只要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以上者,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以及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但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7條規定: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等材料。從這些法律規定來看,用人單位歷次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屬于職工應當提供的材料,并且職工的檔案也不可能由職工個人提供,因此即使沒有合同,單位也應當按規定給職工發放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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