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是北京某商業公司的一名員工,2003年6月進入公司,在試用期間公司沒有為她辦理社會保險,直到今年1月才簽訂了1年的勞動合同。而且試用期間雖然經常加班,但公司沒有給她發放加班費。
葉某遇到的情況不是個別情況,一些企業在試用期內不但不給勞動者交納“三險”,而且還只發很少的工資。這些企業的做法是錯誤的,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試用期間,勞動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時一樣的權益。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試用期的長短是有嚴格限制的。上述這家企業給葉某規定長達6個月的試用期,而其勞動合同才一年期。在試用期內,讓葉某經常加班,還沒有任何加班工資,并且不給上三險。企業這種利用試用期的做法已經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
葉某可向仲裁委提起申訴,維護自己在試用期的合法權利。
葉某遇到的情況不是個別情況,一些企業在試用期內不但不給勞動者交納“三險”,而且還只發很少的工資。這些企業的做法是錯誤的,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試用期間,勞動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時一樣的權益。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試用期的長短是有嚴格限制的。上述這家企業給葉某規定長達6個月的試用期,而其勞動合同才一年期。在試用期內,讓葉某經常加班,還沒有任何加班工資,并且不給上三險。企業這種利用試用期的做法已經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
葉某可向仲裁委提起申訴,維護自己在試用期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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