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強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雖然沒有勞動合同,但卻存在著勞動關系,我們就稱之為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可能因以下幾種情況出現而產生:
1.當事人履行無效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系;
2.合同期滿后既沒有續訂合同,又沒有終止合同;
3.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卻沒有訂立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這種狀況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要求。隨著勞動合同制的推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應受到勞動法規和取得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的調整。當勞動合同沒有簽訂或雖然簽訂,但過了合同的有效期,勞動關系只能受勞動法規的調整,然而勞動法規對于當事人之間的一部分權利、義務是通過任意性規范來規定的,例如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者的報酬等等,當事人的這一部分權利和義務就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勞動關系也處于不穩定狀態。實踐中,出現事實勞動關系,勞動部門一般均要求企業與職工盡快補辦終止或續訂合同的手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八條已將用人單位規定為勞動合同的法定要約方,由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依法予以糾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1.當事人履行無效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系;
2.合同期滿后既沒有續訂合同,又沒有終止合同;
3.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卻沒有訂立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這種狀況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要求。隨著勞動合同制的推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應受到勞動法規和取得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的調整。當勞動合同沒有簽訂或雖然簽訂,但過了合同的有效期,勞動關系只能受勞動法規的調整,然而勞動法規對于當事人之間的一部分權利、義務是通過任意性規范來規定的,例如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者的報酬等等,當事人的這一部分權利和義務就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勞動關系也處于不穩定狀態。實踐中,出現事實勞動關系,勞動部門一般均要求企業與職工盡快補辦終止或續訂合同的手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八條已將用人單位規定為勞動合同的法定要約方,由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依法予以糾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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