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1635.cn/?w=布',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布陳先生來http://www.1635.cn/?w=布',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布電http://www.1635.cn/?w=布',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布:近http://www.1635.cn/?w=布',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布日我單位一名員工因汲嫌盜竊被有關機關拘留審查,請問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995年原勞動部發http://www.1635.cn/?w=布',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根據以上規定,勞動者被拘留、收審,在未追究其刑事責任之前,即未受司法機關的有罪認定之前,用人單位不能解除與之簽訂的勞動合同,而可以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如因其未正常工作,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等。如果勞動者被錯拘、錯捕,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損失,勞動者可以通過《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如果勞動者被判定觸犯刑律,其損失自負,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解除其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