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996年6月,經原勞動部門批準,雙方單位蓋章認可,我正式調入某商場(集體所有企業),報到后暫時未安排具體工作崗位,讓我回家等待通知,后來一直未通知上班。但是,基本養老保險費與其他職工一樣都繳納了。2003年11月,該商場宣布解體,在本商場工作10年以上職工均可享受解體安置費2.5萬元。新任經理說我不是正式職工,屬于“掛靠”關系,根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有關規定,沒有為商場創造財富,不享受解體安置費。請問:我與商場到底屬于什么關系?商場解體后我能獲得什么補償?
當年經過用人單位雙方蓋章認可,由原勞動部門同意,然后正式調入某商場工作,其程序是合法的,從調入之日起與商場建立了勞動關系,而不是“掛靠”關系。調入商場后,理所當然要安排工作,但由于商場的原因讓其暫時回家等候通知,現任經理不承認是本商場的正式職工,確定是“掛靠”關系而無勞動關系的說法是錯誤的。
從反映的情況看,1996年6月調入該商場后一直未上班,未提供有償勞動,沒有為該商場創造財富,因此不享受商場公共積累支付的安置費也是合理的。但是,由于該商場解體,即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商場應當按照原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第8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年經過用人單位雙方蓋章認可,由原勞動部門同意,然后正式調入某商場工作,其程序是合法的,從調入之日起與商場建立了勞動關系,而不是“掛靠”關系。調入商場后,理所當然要安排工作,但由于商場的原因讓其暫時回家等候通知,現任經理不承認是本商場的正式職工,確定是“掛靠”關系而無勞動關系的說法是錯誤的。
從反映的情況看,1996年6月調入該商場后一直未上班,未提供有償勞動,沒有為該商場創造財富,因此不享受商場公共積累支付的安置費也是合理的。但是,由于該商場解體,即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商場應當按照原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第8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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