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自從幾年前進入某國有企業以來,遲到、早退對他來說是家常便飯;上班時對別人罵罵咧咧的事兒也經常發生;有幾次他還居然對同事大打出手。單位里的同事對他非常反感。
年初朱某的勞動合同到期時,廠里決定不再與他續訂勞動合同,并于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向他發出了終止合同通知書,要求他做好離廠準備。但朱某卻一腳踢開廠長辦公室的門,威逼著要與他續簽勞動合同,廠長改變了原來的決定,同意與朱某續訂勞動合同。
但半年后,廠里換了廠長。新廠長上任后,不由分說地作出了解除朱某勞動合同的決定。朱某不服,于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撤銷廠里與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朱某與廠里的勞動關系能否恢復?
《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按照這一規定,廠方有權在與朱某訂立的勞動合同到期時,決定與其終止合同。朱某本應按時辦理離廠手續,但他卻為了達到續簽勞動合同的目的,反復糾纏廠長,并以暴力相威脅,逼迫廠長改變初衷,作出與他續訂勞動合同的決定。
勞動合同的訂立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因此,《勞動法》中規定: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即通過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要挾對方,而使對方訂立了不是出于真實意思表示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其中的要挾對方,既包括要挾對方本身,也包括要挾對方的親友。
這里的要挾通常指的是以當事人或親友的的生命健康、人格尊嚴、財產安全或其它利益相威脅。如果,威脅所指的“親友”,是與當事人毫無感情或當事人漠不關心的人,則不能構成脅迫。
朱某為了達到續訂勞動合同的目的,以給廠長女兒的身體健康造成傷害相威脅,使廠長不得不與其續訂了不是出于其真實意愿的勞動合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應將這份續簽后的勞動合同認定為無效。根據《勞動法》“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裁決朱某敗訴。即朱某無權要求恢復他與廠方的勞動關系。
年初朱某的勞動合同到期時,廠里決定不再與他續訂勞動合同,并于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向他發出了終止合同通知書,要求他做好離廠準備。但朱某卻一腳踢開廠長辦公室的門,威逼著要與他續簽勞動合同,廠長改變了原來的決定,同意與朱某續訂勞動合同。
但半年后,廠里換了廠長。新廠長上任后,不由分說地作出了解除朱某勞動合同的決定。朱某不服,于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撤銷廠里與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朱某與廠里的勞動關系能否恢復?
《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按照這一規定,廠方有權在與朱某訂立的勞動合同到期時,決定與其終止合同。朱某本應按時辦理離廠手續,但他卻為了達到續簽勞動合同的目的,反復糾纏廠長,并以暴力相威脅,逼迫廠長改變初衷,作出與他續訂勞動合同的決定。
勞動合同的訂立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因此,《勞動法》中規定: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即通過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要挾對方,而使對方訂立了不是出于真實意思表示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其中的要挾對方,既包括要挾對方本身,也包括要挾對方的親友。
這里的要挾通常指的是以當事人或親友的的生命健康、人格尊嚴、財產安全或其它利益相威脅。如果,威脅所指的“親友”,是與當事人毫無感情或當事人漠不關心的人,則不能構成脅迫。
朱某為了達到續訂勞動合同的目的,以給廠長女兒的身體健康造成傷害相威脅,使廠長不得不與其續訂了不是出于其真實意愿的勞動合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應將這份續簽后的勞動合同認定為無效。根據《勞動法》“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裁決朱某敗訴。即朱某無權要求恢復他與廠方的勞動關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