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叫小輝的女孩向記者講述了她大學畢業后在工作中遇到的事:“去年6月中旬,我懷著夢想從西師畢業,9月份不費力就找到了一份工作,可是老總要我交2000元的抵押金,為了能得到這個很好的工作(辦公室主任),我想法湊足了錢,去上班了,試用期是3個月,我問他為什么要3個月的試用期,他說是因為我沒有工作經驗,當時我也沒有說什么。
公司是搞農業開發的,我以為我的工作可能很輕松,沒想到還要我到地里勞作,我不想干了,但為了那2000元押金,我想3個月以后再走。可到了第2個月結束的時候,老板不讓我干了。我叫他退我的錢,他就在我的勞動合同上寫了個11月退我。這樣我就從10月等到11月。
11月下旬我去找老板,他叫我第二天再來。當我第2天早晨去找他的時候,他又叫我找副總。等了半天,副總終于來了,當我向他說退錢的時候,他卻說我走的時候他不知道,他不退我,我說:你今天一定要退,因為我是專門過來拿的。而他卻說:我沒有叫你來。我說你怎么不講道理?你就沒有一點人道嗎?他說什么叫人道?人道值幾斤?當我再走進辦公室的時候,他們3個老總加一個出納來罵我一個人。我因為要到別的城市找工作,就離開了那兒,可受騙的感覺卻時時讓我憤怒。”
這其實還是比較簡單的一件事,也就是說屬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抵押金是否應該退以及如何退的問題。
在小輝的敘述中,她提到了勞動合同的事,即小輝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依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因此,企業向職工收取抵押金屬于違法行為,因此,小輝有權利要回這2000元抵押金。
假如企業不退或者故意刁難,小輝可以就此向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行政監察部門舉報,尋求勞動行政部門解決這一問題。按照相關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也有義務對于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維護勞動者的正當勞動權益。另外小輝也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司是搞農業開發的,我以為我的工作可能很輕松,沒想到還要我到地里勞作,我不想干了,但為了那2000元押金,我想3個月以后再走。可到了第2個月結束的時候,老板不讓我干了。我叫他退我的錢,他就在我的勞動合同上寫了個11月退我。這樣我就從10月等到11月。
11月下旬我去找老板,他叫我第二天再來。當我第2天早晨去找他的時候,他又叫我找副總。等了半天,副總終于來了,當我向他說退錢的時候,他卻說我走的時候他不知道,他不退我,我說:你今天一定要退,因為我是專門過來拿的。而他卻說:我沒有叫你來。我說你怎么不講道理?你就沒有一點人道嗎?他說什么叫人道?人道值幾斤?當我再走進辦公室的時候,他們3個老總加一個出納來罵我一個人。我因為要到別的城市找工作,就離開了那兒,可受騙的感覺卻時時讓我憤怒。”
這其實還是比較簡單的一件事,也就是說屬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抵押金是否應該退以及如何退的問題。
在小輝的敘述中,她提到了勞動合同的事,即小輝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依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因此,企業向職工收取抵押金屬于違法行為,因此,小輝有權利要回這2000元抵押金。
假如企業不退或者故意刁難,小輝可以就此向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行政監察部門舉報,尋求勞動行政部門解決這一問題。按照相關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也有義務對于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維護勞動者的正當勞動權益。另外小輝也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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