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資公司被另一外企收購,新公司要求員工將原來的勞動合同變更為與新公司為主體的勞動合同。公司方面只是講有國家和北京的有關法律規定,但具體怎么規定的,卻好像一頭霧水,并不清晰。
但是許多員工有疑問,他們認為首先兼并重組是企業的行為,非勞動者行為,其勞動合同的變化是由企業一方造成的,勞動者所面對的企業股權發生變化,企業名稱的改變,意味著企業的主體發生變化,以前的外資是北美,現在的外資是西歐,將來管理肯定要發生變化,為此給職工利益造成損害怎么辦?帶著這些懸念,改簽合同工作受阻是很自然的
應該說,企業兼并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的一種經營模式。國家體改委在80年代就制定了相關辦法。企業兼并本身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是競爭機制發揮作用的必然結果,也是深化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企業兼并,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名稱。第二十八條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其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遞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關于對被兼并方企業職工的安置,被兼并方企業的職工,包括合同制工人和離、退休職工,原則上由兼并方企業接收,在確定資產轉讓價格時必須考慮這一因素。國家要求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配套實施,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被兼并方企業職工的原所有制身份不變,原勞動合同主要內容不變,就能夠基本上保證職工利益不受侵犯。
因此,兼并后的企業將原合同轉為新合同,基本上除變更主體名稱之外,其他約定都不改變的情況下,原企業也無需給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企業與職工解除合同,除嚴重違紀之外,要給員工經濟補償。勞動者只是因為企業兼并、變更名稱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有特殊規定可以從其規定。
筆者認為,如果原合同照樣履行,原崗位、工資、合同年限沒有發生變化,只是法人名稱變化了,沒有給職工造成實際損害,企業與職工在原有勞動關系基礎上通力合作,雙方的利益都將會得到《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但是許多員工有疑問,他們認為首先兼并重組是企業的行為,非勞動者行為,其勞動合同的變化是由企業一方造成的,勞動者所面對的企業股權發生變化,企業名稱的改變,意味著企業的主體發生變化,以前的外資是北美,現在的外資是西歐,將來管理肯定要發生變化,為此給職工利益造成損害怎么辦?帶著這些懸念,改簽合同工作受阻是很自然的
應該說,企業兼并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的一種經營模式。國家體改委在80年代就制定了相關辦法。企業兼并本身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是競爭機制發揮作用的必然結果,也是深化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企業兼并,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名稱。第二十八條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其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遞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關于對被兼并方企業職工的安置,被兼并方企業的職工,包括合同制工人和離、退休職工,原則上由兼并方企業接收,在確定資產轉讓價格時必須考慮這一因素。國家要求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配套實施,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被兼并方企業職工的原所有制身份不變,原勞動合同主要內容不變,就能夠基本上保證職工利益不受侵犯。
因此,兼并后的企業將原合同轉為新合同,基本上除變更主體名稱之外,其他約定都不改變的情況下,原企業也無需給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企業與職工解除合同,除嚴重違紀之外,要給員工經濟補償。勞動者只是因為企業兼并、變更名稱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有特殊規定可以從其規定。
筆者認為,如果原合同照樣履行,原崗位、工資、合同年限沒有發生變化,只是法人名稱變化了,沒有給職工造成實際損害,企業與職工在原有勞動關系基礎上通力合作,雙方的利益都將會得到《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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