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高素質公務員隊伍的法律保障
】《公務員法》在擴大公務員范圍的同時,在公務員隊伍的“入口”和晉升的“樓梯口”設置了更為嚴格、更加規范的標準條件和選拔程序,并通過法制化管理,明確法律責任,避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這必將從源頭上保證公務員具備較高的素質,為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打下堅實的基礎。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雖然明確了公務員應當參加四類培訓,但由于強制性不夠,在時間、內容、效果落實上不盡如人意,使培訓作為權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公務員法》不僅對培訓人員、內容、時間、要求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且規定了對公務員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增加了剛性要求。通過法律規定公務員必須參加正規化培訓,這對適應新形勢新要求,不斷提高公務員隊伍政治素質和行政能力會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公務員法》突出了對公務員的高標準嚴要求,通過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九項基本義務、十六項紀律,以及交流與回避、領導成員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以及對公務員兼職和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等進行嚴格限制等內容,強化了監督約束機制。這對增強公務員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公務員隊伍依法行政的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務員法》通過規定退休、辭職辭退、職位聘任等內容,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辭退和淘汰機制,特別是增加了領導干部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等,體現了法律的強制性,同時新增的職位聘任制對打通公務員隊伍“出口”,暢通“下”的渠道,搞活公務員管理,促進人才流動,增強公務員隊伍生機與活力,必將產生深刻的作用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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