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政策知識
2008/5/6 源自:中華職工學習網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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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哪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作為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采取合法的途徑解決彼此之間的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目前,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四種: 1.雙方自行和解;2.通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 3.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人民法院的處理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主要負責處理對仲裁委員會裁決不服的勞動爭議案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負責審理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爭議包括哪些內容?
現階段勞動爭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關于開除、除名、辭退和自動離職引起的爭議; 關于勞動報酬問題引起的爭議; 關于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問題引起的爭議; 關于職業技術培訓問題引起的爭議; 關于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女工及未成年工保護和勞動安全與衛生問題的爭議; 關于獎勵或懲處問題引起的爭議; 關于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爭議;其他有關勞動權利、義務問題引起的爭議。
目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哪些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類型的勞動爭議: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什么樣的勞動合同無效?
按照《勞動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均屬無效合同。由于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所以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規定如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也屬無效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在訂立時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作為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采取合法的途徑解決彼此之間的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目前,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四種: 1.雙方自行和解;2.通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 3.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人民法院的處理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主要負責處理對仲裁委員會裁決不服的勞動爭議案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負責審理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爭議包括哪些內容?
現階段勞動爭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關于開除、除名、辭退和自動離職引起的爭議; 關于勞動報酬問題引起的爭議; 關于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問題引起的爭議; 關于職業技術培訓問題引起的爭議; 關于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女工及未成年工保護和勞動安全與衛生問題的爭議; 關于獎勵或懲處問題引起的爭議; 關于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爭議;其他有關勞動權利、義務問題引起的爭議。
目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哪些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類型的勞動爭議: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什么樣的勞動合同無效?
按照《勞動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均屬無效合同。由于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所以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規定如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也屬無效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在訂立時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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