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勞動仲裁法 學會做企業公民
】從下月開始,國家將施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這是繼《勞動合同法》之后的又一部重量級法律,勢必對勞資格局帶來深刻影響。不過,從法律涉入現實的角度觀察,也有論者表現出憂慮。比如,勞動仲裁實行免費制以后,仲裁案會否呈現“井噴”效應,進而沖擊不甚完備的執法系統?還有,勞動者會否因此濫用訴權,累訟纏訴,變相地增加企業的應訴成本?顯然,這些憂慮并非毫無道理,問題是它們既有合理推論的一面,又難免有顯失偏頗之處。
現實地看,在我國的法治建設進程中,勞方的利益正在受到越來越多的保護。這絕對不是矯枉過正。勞工在法律意義上所得到的,只是一種恢復和糾偏,是應得的。勞資雙方在此過程中,也體現出政府協調下愈發自覺的博弈。遺憾的是,真正的博弈并未到來,因為勞資關系的失衡還沒有結束。《勞動合同法》引爆了廣泛且大規模的社會激辯,為全面評估《勞動仲裁法》提供了重要的參照緯度,亦即:僅僅算計勞資的各自得失是不夠的,更要看到它對平衡勞資利益的作用。
讓資方感覺不適的是,《勞動仲裁法》采用了某些硬性法條,如資方的舉證義務和免費仲裁等,足以讓勞工更容易使用法律手段,令資方在法律范圍內無從輕易躲避。而在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賠償金、工時休假社保等常見的勞資糾紛部分,則將仲裁裁決設計為終局裁決,具有法律效力。這些核心環節,并非是偏袒勞工,也不能狹隘地理解為對資方的懲罰。《勞動調解仲裁》法就是要沿襲《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為勞資兩方的利益談判供應更牢固的法律框架。
即便是在現今,這一法律框架也只是從無到有而已。在工會勢弱、勞工力單的情境下,它應該更強,而不是更弱。《勞動仲裁法》對勞資雙方的機會是均等的,那就是讓權利和義務都能享有恰當的邊界。學習《勞動仲裁法》是雙向的,要讓勞工的價值能有恰如其分的體現,也要求資方因應法律去調整,學會做一個企業公民。尤其對后者來說,《勞動仲裁法》傳達出明確的信號:企業不是只為賺錢的工具,它也是一個國家公民,要在企業治理中釋放出道德價值,盡到對員工和社會的責任。
這當然很難,積弊使然,眾多企業的盈利模式已天然地包括低工資和低福利,一旦《勞動仲裁法》為勞工提供可申訴的平臺,必定會“威脅”到企業模式的正當性。特別是對珠三角而言,這種模式一度帶來區域經濟的繁盛。模式變,格局必定隨之改變。《勞動仲裁法》或會加劇珠三角經濟轉型的陣痛,數量龐大的中小企業將面臨更大考驗。對此抱以擔憂實屬正常,可以理解,但不該將罪責加之于法律本身。產業升級的其中一個瓶頸就是勞動力價值被低估,《勞動仲裁法》增強了改變的可能性。
《勞動合同法》約束企業進行用工規范,而《勞動仲裁法》將考察規范過程的真誠與否。一部法律引發社會各領域的調整,政府對《勞動仲裁法》在人間的現狀及趨向必要有擔當。這包含兩個方面:從執法、護法的意義上,要盡快配備及完善機構和人員,《勞動仲裁法》的主體機構———仲裁委員會所需一切經費由財政負擔,其人手匱乏及專業化建設迫在眉睫。從法律后果上講,政府要特別對中小企業承受的沖擊加以研究,將其放在產業升級的大棋局下考量,既使法律不打折扣,又能促進企業度過轉型期。
由此可見,政府的責任更重了。它必須保證《勞動仲裁法》安然度過早期的動蕩形勢,保證它在勞資之間營建穩定的調節閥。它要平息不安,它要化解干戈,它要確保理性,它要引導方向。政府的這些任務會有接近完成的一天,到那時,勞資的糾葛將最大限度地依據法條來解決。然而,即便是這樣,也不意味著政府可以功成身退,同樣也不代表勞工的弱勢得到徹底扭轉。中國特色的勞資關系,無論是對峙還是緩和,都根植于社會之中,因而在仲裁法之外也當樹立更高的期待。
再有數天,社會就能察見《勞動仲裁法》的實際表現。事實上,在勞資領域,一套初具規模的最起碼的共同價值將逐漸被認可。勞資談判的方式轉型了,這將促使企業更加謹慎,也將使企業公民的理想愈加珍貴。勞工與資方的和解不是天真的幻想,否則,便沒有一個像樣的社會能存在下去。勞工希望恢復勞動的尊嚴,他們想要過的只是普通的、正常的生活。作為其中的一個重要保證,資方可取的行動不是抵抗,而是思考:能在企業公民的目標上取得多少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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