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 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五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附: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一、 電子信息技術
二、 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三、 航空航天技術
四、 新材料技術
五、 高技術服務業
六、 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七、 資源與環境技術
八、 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一、電子信息技術
(一)軟件
1、系統軟件
操作系統軟件技術,包括實時操作系統技術;小型專用操作系統技術;數據庫管理系統技術;基于EFI的通用或專用BIOS系統技術等。
2、支撐軟件
測試支撐環境與平臺技術;軟件管理工具套件技術;數據挖掘與數據呈現、分析工具技術;虛擬現實(包括游戲類)的軟件開發環境與工具技術;面向特定應用領域的軟件生成環境與工具套件技術;模塊封裝、企業服務總線(ESB)、服務綁定等的工具軟件技術;面向行業應用及基于相關封裝技術的軟件構件庫技術等。
3、中間件軟件
中間件軟件包括:行業應用的關鍵業務控制;基于瀏覽器/服務器(B/S)和面向Web服務及SOA架構的應用服務器;面向業務流程再造;支持異種智能終端間數據傳輸的控制等。
4、嵌入式軟件
嵌入式圖形用戶界面技術;嵌入式數據庫管理技術;嵌入式網絡技術;嵌入式Java平臺技術;嵌入式軟件開發環境構建技術;嵌入式支撐軟件層中的其他關鍵軟件模塊研發及生成技術;面向特定應用領域的嵌入式軟件支撐平臺(包括:智能手機軟件平臺、信息家電軟件平臺、汽車電子軟件平臺等)技術;嵌入式系統整體解決方案的技術研發等。
5、計算機輔助工程管理軟件
用于工程規劃、工程管理/產品設計、開發、生產制造等過程中使用的軟件工作平臺或軟件工具。包括:基于模型數字化定義(MBD)技術的計算機輔助產品設計、制造及工藝軟件技術;面向行業的產品數據分析和管理軟件技術;基于計算機協同工作的輔助設計軟件技術;快速成型的產品設計和制造軟件技術;具有行業特色的專用計算機輔助工程管理/產品開發工具技術;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系統軟件技術;計算機輔助工程(CAE)相關軟件技術等。
6、中文及多語種處理軟件
中文及多語種處理軟件是指針對中國語言文字(包括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外國語言文字開發的識別、編輯、翻譯、印刷等方面的應用軟件。包括:基于智能技術的中、外文字識別軟件技術;字處理類(包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處理軟件技術;基于先進語言學理論的中文翻譯軟件技術;語音識別軟件和語音合成軟件技術;集成中文手寫識別、語音識別/合成、機器翻譯等多項智能中文處理技術的應用軟件技術;具有多語種交*的軟件應用開發環境和平臺構建技術等。
7、圖形和圖像軟件
支持多通道輸入/輸出的用戶界面軟件技術;基于內容的圖形圖像檢索及管理軟件技術;基于海量圖像數據的服務軟件技術;具有交互功能與可量測計算能力的3D軟件技術;具有真實感的3D模型與3D景觀生成軟件技術;遙感圖像處理與分析軟件技術等。
8、金融信息化軟件
金融信息化軟件是指面向銀行、證券、保險行業等金融領域服務業務創新的軟件。包括:支持網上財、稅、庫、行、海關等聯網業務運作的軟件技術;基于金融領域管理主題的數據倉庫或數據集市及其應用等技術;金融行業領域的財務評估、評級軟件技術;金融領域新型服務模式的軟件技術等。
9、地理信息系統
網絡環境下多系統運行的GIS軟件平臺構建技術;基于3D/4D(即帶有時間標識)技術的GIS開發平臺構建技術;組件式和可移動應用的GIS軟件包技術等。
10、電子商務軟件
基于Web服務(Web Services)及面向服務體系架構(SOA)的電子商務應用集成環境及其生成工具軟件或套件的技術;面向電子交易或事務處理服務的各類支持平臺、軟件工具或套件的技術;支持電子商務協同應用的軟件環境、平臺、或工具套件的技術;面向桌面和移動終端設備應用的信息搜索與服務軟件或工具的技術;面向行業的電子商務評估軟件或工具的技術;支持新的交易模式的工具軟件和應用軟件技術等。
11、電子政務軟件
用于構建電子政務系統或平臺的軟件構件及工具套件技術;跨系統的電子政務協同應用軟件環境、平臺、工具等技術;應急事件聯動系統的應用軟件技術;面向電子政務應用的現場及移動監管稽核軟件和工具技術;面向電子政務應用的跨業務系統工作流軟件技術;異構系統下政務信息交換及共享軟件技術;面向電子政務應用的決策支持軟件和工具技術等。
12、企業管理軟件
數據分析與決策支持的商業智能(BI)軟件技術;基于RFID和GPS應用的現代物流管理軟件技術;企業集群協同的供應鏈管理(SCM)軟件技術;面向客戶個性化服務的客戶關系管理(CRM)軟件技術等。
(二) 微電子技術
1、集成電路設計技術
自主品牌ICCAD工具版本優化和技術提升,包括設計環境管理器、原理圖編輯、版圖編輯、自動版圖生成、版圖驗證以及參數提取與反標等工具;器件模型、參數提取以及仿真工具等專用技術。
2、集成電路產品設計技術
音視頻電路、電源電路等量大面廣的集成電路產品設計開發;專用集成電路芯片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端通用芯片CPU、DSP等的開發與產業化;符合國家標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重點整機配套的集成電路產品,3G移動終端電路、數字電視電路、無線局域網電路等。
3、集成電路封裝技術
小外型有引線扁平封裝(SOP)、四邊有引線塑料扁平封裝(PQFP)、有引線塑封芯片載體(PLCC)等高密度塑封的大生產技術研究,成品率達到99%以上;新型的封裝形式,包括采用薄型載帶封裝、塑料針柵陣列(PGA)、球柵陣列(PBGA)、多芯片組裝(MCM)、芯片倒裝焊(FlipChip)、WLP(Wafer Level Package),CSMP(Chip Size Module Package),3D(3 Dimension)等封裝工藝技術。
4、集成電路測試技術
集成電路品種的測試軟件,包括圓片(Wafer)測試及成品測試。芯片設計分析驗證測試軟件;提高集成電路測試系統使用效率的軟/硬件工具、設計測試自動連接工具等。
5、集成電路芯片制造技術
CMOS工藝技術、CMOS加工技術、BiCMOS技術、以及各種與CMOS兼容工藝的SoC產品的工業化技術;雙極型工藝技術,CMOS加工技術與BiCMOS加工技術;寬帶隙半導體基集成電路工藝技術;電力電子集成器件工藝技術。
6、集成光電子器件技術
半導體大功率高速激光器;大功率泵浦激光器;高速PIN-FET模塊;陣列探測器;10Gbit/s-40Gbit/s光發射及接收模塊;用于高傳輸速率多模光纖技術的光發射與接收器件;非線性光電器件;平面波導器件(PLC)(包括CWDM復用/解復用、OADM分插復用、光開關、可調光衰減器等)。
(三)計算機及網絡技術
1、計算機及終端技術
手持和移動計算機(HPC、PPC、PDA);具有特定功能的行業應用終端,包括金融、公安、稅務、教育、交通、民政等行業的應用中,集信息采集(包括條形碼、RFID、視頻等)、認證支付和無線連接等功能的便攜式智能終端等;基于電信網絡或/和計算機網絡的智能終端等。
2、各類計算機外圍設備技術
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計算機外圍設備,包括打印機、復印機等;計算機外圍設備的關鍵部件,包括打印機硒鼓、墨盒、色帶等;計算機使用的安全存儲設備,存儲、移動存儲設備等;基于USB技術、藍牙技術、閃聯技術標準的各類外部設備及器材;基于標識管理和強認證技術;基于視頻、射頻等識別技術。
3、網絡技術
基于標準協議的(如SNMP和ITSM等)的應用于企業網和行業專網的信息服務管理和網絡管理軟件,包括監控軟件、IP業務管理軟件等; ISP、ICP的增值業務軟件和應用平臺等;用于企業和家庭的中、低端無線網絡設備,包括無線接入點、無線網關、無線網橋、無線路由器、無線網卡等;以及符合藍牙、UWB標準的近距離(幾米到十幾米)無線收發技術等;向IPv4向IPv6過渡的中、低端網絡設備和終端。
4、空間信息獲取及綜合應用集成系統
空間數據獲取系統,包括低空遙感系統、基于導航定位的精密測量與檢測系統、與PDA及移動通信部件一體化的數據獲取設備等;導航定位綜合應用集成系統,包括基于“北斗一號”衛星導航定位應用的主動/被動的導航、定位設備及公眾服務系統;基于位置服務(LBS)技術的應用系統平臺;時空數據庫的構建及其應用技術等。
5、面向行業及企業信息化的應用系統
融合多種通信手段的企業信息通信集成技術;智能化的知識管理;工作流、多媒體;基于SOA架構建立的企業信息化集成應用。
6、傳感器網絡節點、軟件和系統
面向特定行業的傳感器網絡節點、軟件或應用系統;傳感器網絡節點的硬件平臺和模塊、嵌入式軟件平臺及協議軟件等;傳感器網絡節點的網絡接口產品模塊、軟件等。
* 采用OEM或CKD方式的集成生產項目除外。
(四)通信技術
1、光傳輸技術
可用于城域網和接入網的新型光傳輸設備技術,包括:中/低端新型多業務光傳輸設備和系統;新型光接入設備和系統;新型低成本小型化波分復用傳輸設備和系統;光傳輸設備中新型關鍵模塊光傳輸系統仿真計算等專用軟件。
2、小型接入設備技術
適合國內的網絡狀況和用戶特殊應用需求的小型接入設備技術,包括:各類綜合接入設備,各種互聯網接入設備(IAD);利用無線接入、電力線接入、CATV
接入等的行業專用接入設備(包括遠程監控等);其它新型中小型綜合接入設備。
3、無線接入技術
調制方式多樣、能適應復雜使用環境的移動通信接入技術的無線接入設備及其關鍵部件,包括:寬帶無線接入設備,如包括基站、終端、網關等;基于IEEE802.11等協議的基站與無線局域網終端設備;基于IEEE802.16等協議的寬帶無線城域網終端設備、系統和技術;各類高效率天線終端設備和特種天線技術和設備等;固定無線接入設備;各種無線城域網設備和系統,包括增強型WLAN基站和終端等。
4、移動通信系統的配套技術
適用于移動通信網絡等的系列配套技術,包括:3G系統的直放站(含天線)配套設備;用于各種基站間互聯的各種傳輸設備;移動通信網絡規劃優化軟件與工具;基站與天線的RF信號光纖拉遠傳輸設備;移動通信的網絡測試、監視和分析儀表等;數字集群系統的配套技術;其它基于移動通信網絡的行業應用的配套技術。
5、軟交換和VoIP系統
基于分組交換原理的下一代網絡系統和設備技術,包括:中小型IP電話系統及設備;面向特定行業和企業應用、集成VoIP功能的呼叫中心系統及設備; VoIP系統的監測和監控技術等。
6、業務運營支撐管理系統
網絡和資源管理系統;結算和計費系統;業務管理和性能分析系統;經營分析與決策支持系統;客戶服務管理系統;服務質量管理系統;各類通信設備的測試系統;適用于上述系統的組件產品,包括各類中間件等。
7、電信網絡增值業務應用系統
固定網、2.5G/3G移動、互聯網等網絡的增值業務應用軟件技術,包括:各類增值業務的綜合開發平臺;流媒體、手機可視電話、手機QQ、IPTV等的應用系統;基于電信網、互聯網等的增值業務和應用系統;基于P2P技術的各類應用系統,包括即時通信系統等;基于現有網絡技術的增值業務平臺;支持網絡融合和業務融合的增值業務應用平臺及系統。
(五) 廣播電視技術
1、演播室設備技術
與數字電視系統相適應的各類數字化電子設備技術,包括:演播室數字視頻服務器、數字視頻切換控制臺、數字音視頻非線性編輯服務器;節目的電子交換、節目制播系統軟件、面向數字媒體版權保護的加解密和密鑰管理、數字版權保護等系統;適合我國地面電視標準的地面數字電視傳輸設備;地面—有線合一的數字電視傳輸設備;符合我國標準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數字電視發射與轉發設備;衛星數字電視調制器、有線數字電視調制器、地面數字電視調制器;廣播電視監控系統及設備;用于IP網絡、移動接收服務網絡的數據網關,數據協議轉發服務器;有線數字電視和衛星數字電視運營商的運營支撐系統;以電子節目指南、綜合信息發布、數據廣播、以及交互電視等構成的業務應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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