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美國商會會長談新勞動合同法
2008/3/27 源自:中華職工學習網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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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下午,在華南地區共有一千多家會員企業的華南美國商會,專門就勞動合同法的有關問題與廣東省勞動保障廳勞動關系處、養老保險處等處室進行了專題交流。
在交流會前,華南美國商會會長哈利先生向記者表達了對勞動合同法的看法。他透露,法規實施3個多月以來,絕大多數的美資企業因一貫的遵紀守法,且為員工提供的待遇也大大超過了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根本就沒有外遷的想法。“相反,我們的調查顯示,在未來的3年時間內,僅華南區的會員企業,還將計劃在當地追加170億美元的投資擴大生產和經營規模。”哈利說,“現在大多數在粵美資企業考慮的根本不是成本會不會增加的問題,而是如何正確領會新法,以避免今后因領會錯誤而與員工發生不必要糾紛的問題”。
省廳勞動關系處處長林景青也表示,“最近,有些企業迫于成本壓力考慮搬遷,這種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同時也要考慮得更長遠一些。內陸省份和越南、印度等國家,目前雖然成本比較低,但它們的基礎設施和經商環境也比不上廣東,過幾年那些地方的經濟發展以后,它們的成本也會上升,到時又要搬遷。而屆時你再搬回來的價格、成本就不是現在這個樣子了,好的地點和廠房也不容易找到了。我們在深圳、東莞了解到,一些低端企業搬走后,很快就有新的企業搬進來,原來的廠房和土地幾乎沒有出現太長的空檔期。”林景青認為,與其不斷搬遷,還不如轉換一種方式,通過技術改造或者升級轉型來提高競爭力。
企業規章與工會有分歧決定權在企業
問:如果公司因項目需要雇聘短期臨時員工,當項目結束時,合同不再續簽,是否亦應當作勞動合同不續簽處理給予經濟補償?
林景青:如果公司與員工訂立6個月的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訂的應嚴格按照法規的條文支付經濟補償。但假如公司與員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則有待國家進一步明確。“這個問題不明確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一個工程項目可能要幾年才完工,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不給經濟補償金,很多單位就會鉆空子,職工的利益可能會受損。我們已建議國家在實施意見或我省的實施條例中予以明確。”
問:企業在制定或修改勞動規章制度過程中,如果工會或職代會與企業有不同意見,且經協商仍有意見分歧時,最終決定權在誰?
林景青:按照即將出臺的實施細則及廣東省勞動合同法地方性實施條例的規定,由企業最后決定規章制度,即企業有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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