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關于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指導意見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2002年以來,各市在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工作中,普遍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的辦法,成功使一批就業困難人員實現了再就業,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應。為了繼續加大公益性崗位開發力度,進一步規范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管理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
各級各部門都要從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高度,認識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困難群體就業的重要性,充分發揮部門職能,多渠道開發公益性崗位,并通過政府給予補貼的辦法解決困難群體的就業問題。
(一)對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中由于退休、死亡等自然減員形成空缺的后勤服務崗位,都要留出一定比例用于安置就業困難人員。通過上述辦法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要納入單位正式編制,并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二)凡政府投資或政府扶持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產生的服務性崗位,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安置就業困難人員。
(三)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街道、社區要通過擴展服務范圍、提高服務質量,積極開發保安、保潔、保綠、公共設施看管維護、治安巡邏、計生協管、城市交通協管、勞動保障監察協理等后勤服務和公益性崗位,全部用于安置就業困難人員。
(四)對上述(二)、(三)款公益性崗位中用于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由政府給予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的崗位補貼,并按規定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貼,個人應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
二、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范圍
我省行政區域內,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以下就業困難人員,可以在政府開發的上述公益性崗位就業。
(一)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且女年滿40周歲以上(含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以上(含50周歲)的下崗失業人員;
(二)零就業家庭成員中的“4050”人員和就業確有困難的其他零就業家庭成員;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業確有困難的長期失業人員;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就業困難對象。
三、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待遇
(一)用人單位應根據開發崗位的技術難易程度、責任大小、勞動條件和工作量合理確定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工資水平。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單位應為就業人員提供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用人單位還應根據所招用人員的崗位工種和工作實績,適當給予補貼、津貼。
(二)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人員,要由用人單位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接續手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對勞動合同期滿的,根據工作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同時,用人單位和就業人員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期間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三)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人員非本人原因不能繼續就業的,應從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次月起停止撥付公益性崗位補貼,但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至原勞動合同期滿。
四、公益性崗位申報與管理
(一)已開發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要及時將崗位空缺情況向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申報,勞動保障部門應根據掌握的崗位需求信息,建立公益性崗位信息檔案,并按照“公開招聘、雙向選擇”的原則,從就業困難人員中招用。對公益性崗位的數量、崗位類型等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要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申報,由勞動保障部門對就業人員進行相應調整。
(二)開發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山西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十八個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晉勞社廳發[2006]73號)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申請。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按季將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撥付用人單位。
(三)對開發公益性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由政府給予補貼的,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與安置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四)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要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期內經各用工單位考核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可由勞動保障部門為其調整至其它公益性崗位。二次被退回者,不再作為就業困難對象進行安置。就業人員在從業期間自動離職的,以后不得再享受政府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待遇。
五、職責分工
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是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著力構建和諧山西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和支持,主動帶頭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當年就業困難人員的人數,制定公益性崗位開發安置計劃和相關資金預算;負責收集公益性崗位,制定公益性崗位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
各級財政部門要保證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所需補助資金的按時足額到位。
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負責本轄區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服務管理工作,要摸清就業困難人員情況,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基礎臺帳,積極開發社區公益性崗位,組織就業困難人員開展自救性勞務,幫助落實就業再就業的各項政策。
其他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通力合作,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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