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定點機構認定辦法
】一、認定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合理布局、擇優選點。
(二)培訓機構貼近農村,方便農民。
(三)培訓機構自愿申報,專家評估,定期公布。
二、認定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職業教育培訓資質,有完善的內部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培訓機構負責人和教學管理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具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二)培訓規模達到每次可同時滿足150人以上、每年600人以上的培訓。
1、辦公場地及設備滿足工作需要,辦公面積應不少于50平方米以上,配有電腦、打印機、通信設備和檔案柜。
2、教室不少于5間,無危房,每間不少于8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30-60套)、講臺和黑板設施齊全。
3、實訓基地和設施設備、工量具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每個職業(工種)培訓學員與實訓設備、工量具之比不低于1:10。
4、食宿條件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三)教師結構合理,具備教師上崗資格,理論知識教師、專業課教師、實習指導教師之比應當1:2:3;專兼職教師不少于10人,其中專職教師不少于30%;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高級及以上技能職業資格證書,雙師型教師占教師總數30%以上。
(四)有相對穩定的就業渠道,有一定的職業介紹能力。
(五)熟悉職業培訓特點,具有較好的職業培訓基礎和業績。
(六)愿意在勞動保障部門的指導下,積極承擔政府補貼職業培訓任務,承諾保證培訓質量。
三、認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職業教育培訓機構自愿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報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1、申請承擔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的報告。
2、政府部門批準的辦學文件或辦學許可證(復印件)。
3、機構負責人、教學管理人員、教師等人員的身份、資歷證明(復印件)。
4、內部管理制度。
5、準備開設培訓職業(工種)的教學和實訓設施設備情況。
6、準備開設培訓職業(工種)的教學計劃安排、教學大綱。
7、以往培訓業績證明材料。
8、培訓后就業安排的優勢。
(二)勞動保障部門受理教育培訓機構的申請后,組織專家進行考察論證。
(三)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行文批復。
(四)每年3月勞動保障部門向社會公布定點培訓機構名單。
四、管理辦法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定點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對其進行工作指導、質量評估、監督檢查。對組織不力、要求不嚴、質量不高、就業率低的,要及時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將檢查結果作為核撥職業培訓補貼的主要依據之一。對弄虛作假或經整改無效的,取消定點資格,并向社會通報。
(二)定點培訓機構應根據招生人數合理編班,每個班的人數最多不得超過60人。每個班應配備一名專職管理人員。
(三)定點培訓機構應根據國家職業標準和就業崗位需求,分職業(工種)編制科學合理的教學計劃和培訓方案,選用合適的教材,并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四)定點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組織實施培訓,保證理論教學和實際操作課時和學習內容完成;要認真做好就業安置與跟蹤管理服務工作,確保培訓就業效果。
(五)定點培訓機構要按照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準確、及時地做好培訓數據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檔案管理及統計表的填報工作,并將原始資料保存三年,以備核查、確認。
(六)定點培訓機構不得將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任務轉包或委托給其他單位,一經發現并查實,取消其定點培訓資格。
(七)定點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亂收費,一經發現并查實,責令其退還所收費用,并取消其定點培訓資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