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臨時或季節性用工、崗位包干人員,有的單位以勞務協議為護身盾牌來替代勞動合同,認為這種方式可對所用人員招之即來揮之即去,可規避繳納社會保險義務節約人工成本。其實,問題并不那么簡單。
勞務協議反映的勞務關系與勞動合同確立的勞動關系兩者的主要區別如表:
衡量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要結合兩個顯著標志綜合衡量:
一是,年齡是否在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對于在范圍之內的,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二是,協議組成要素。協議之中具有: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終止條件、違約責任、社會保險等要素,就具備勞動關系條件,無論你怎樣解釋為勞務協議,都是乏力的。
所以,與當事人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最好還是要從根本上弄清兩者的區別。不要一味地以勞務協議作為規避責任與義務的護身盾牌。
勞務協議反映的勞務關系與勞動合同確立的勞動關系兩者的主要區別如表:
衡量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要結合兩個顯著標志綜合衡量:
一是,年齡是否在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對于在范圍之內的,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二是,協議組成要素。協議之中具有: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終止條件、違約責任、社會保險等要素,就具備勞動關系條件,無論你怎樣解釋為勞務協議,都是乏力的。
所以,與當事人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最好還是要從根本上弄清兩者的區別。不要一味地以勞務協議作為規避責任與義務的護身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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