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距離新賽季揭幕不到一個月的關鍵時刻,在沈陽金德俱樂部發生了一場勞資雙方的對抗。原來,金德今年重新制訂的合同規定,球員的工資和去年的標準一樣,分為4000元和8000元兩個檔次,但是每場球的贏球獎金則從上賽季的40萬元降低到20萬元,而且所有球員都必須簽訂5年的長期合同。
為此,隊員們紛紛表示不滿,但是金德的態度強硬:“哪名球員不簽合同,俱樂部就取消他集訓的資格。”大多數球員只好無奈地選擇接受。可是陳濤、張烈、張可、楊福生、尹良毅等5名主力卻繼續對抗。他們要求,即使接受“低廉”的薪水,也只能簽一年的合同,如果俱樂部不答應這個條件,他們都不會在合同上簽字。于是,俱樂部取消了他們隨隊訓練的資格。
此事經媒體披露后,筆者身邊就有很多人議論:有人對陳濤等人表示同情,球員的運動生涯有幾個5年啊?應該為收入抗爭;也有人說陳濤等人傻,簽了5年合同就非得踢滿5年嗎?與其馬放南山,不如騎馬找馬,有機會再跳槽就是啦!
陳濤等人拒簽長期合同,真的有點傻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即使雙方約定的合同期或服務期未滿,勞動者也享有辭職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加以阻撓。相比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需有正當理由,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合同可以不需任何理由,這是勞動法對于勞動者的傾斜性保護。從這一點來說,勞動合同訂得長些對勞動者來說是有利的,陳濤等人不必太拘泥于合同期限的長短。
但是,允許辭職和跳槽不等于免除責任。一旦勞動者違約辭職,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呢?原國家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話又要說回來,球員違約辭職到底會給俱樂部造成多少直接經濟損失?實際上俱樂部也難以舉證,所以金德制裁球員跳槽,恐怕主要還是要靠違約金。《勞動法》盡管沒有有關違約金的條款,但是也沒有禁止設立違約金,所以在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支付違約金可以作為違約方承擔責任的一種形式。
說到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金德隊球員的“運氣”就是比不上申花隊球員。何出此言?因為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立違約金的,只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于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就是說,如果上海的足球俱樂部規定沒有享受特殊待遇的球員提前離職也要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但是陳濤等人畢竟是在沈陽的金德隊,所以對上海勞動者來說也許很傻的事情,對于他們則另當別論。陳濤等人究竟傻不傻,還要看合同中違約金等條款如何約定的。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對于他們以后跳槽并不構成很大威脅的,那么在找到新東家之前就匆匆掛靴,還真是有點傻。
為此,隊員們紛紛表示不滿,但是金德的態度強硬:“哪名球員不簽合同,俱樂部就取消他集訓的資格。”大多數球員只好無奈地選擇接受。可是陳濤、張烈、張可、楊福生、尹良毅等5名主力卻繼續對抗。他們要求,即使接受“低廉”的薪水,也只能簽一年的合同,如果俱樂部不答應這個條件,他們都不會在合同上簽字。于是,俱樂部取消了他們隨隊訓練的資格。
此事經媒體披露后,筆者身邊就有很多人議論:有人對陳濤等人表示同情,球員的運動生涯有幾個5年啊?應該為收入抗爭;也有人說陳濤等人傻,簽了5年合同就非得踢滿5年嗎?與其馬放南山,不如騎馬找馬,有機會再跳槽就是啦!
陳濤等人拒簽長期合同,真的有點傻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即使雙方約定的合同期或服務期未滿,勞動者也享有辭職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加以阻撓。相比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需有正當理由,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合同可以不需任何理由,這是勞動法對于勞動者的傾斜性保護。從這一點來說,勞動合同訂得長些對勞動者來說是有利的,陳濤等人不必太拘泥于合同期限的長短。
但是,允許辭職和跳槽不等于免除責任。一旦勞動者違約辭職,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呢?原國家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話又要說回來,球員違約辭職到底會給俱樂部造成多少直接經濟損失?實際上俱樂部也難以舉證,所以金德制裁球員跳槽,恐怕主要還是要靠違約金。《勞動法》盡管沒有有關違約金的條款,但是也沒有禁止設立違約金,所以在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支付違約金可以作為違約方承擔責任的一種形式。
說到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金德隊球員的“運氣”就是比不上申花隊球員。何出此言?因為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立違約金的,只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于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就是說,如果上海的足球俱樂部規定沒有享受特殊待遇的球員提前離職也要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但是陳濤等人畢竟是在沈陽的金德隊,所以對上海勞動者來說也許很傻的事情,對于他們則另當別論。陳濤等人究竟傻不傻,還要看合同中違約金等條款如何約定的。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對于他們以后跳槽并不構成很大威脅的,那么在找到新東家之前就匆匆掛靴,還真是有點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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