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是一名在上海工作的北京員工,公司總部在北京。兩年前,我與北京的總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依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未予通知的,每遲延一日支付勞動者一日工資的賠償金,因此公司將該規定摘錄至勞動合同中。去年,由于工作的需要,我的工作崗位由北京轉移到上海,我的勞動關系也與上海子公司重新建立,但雙方沒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約定繼續履行總部與我簽訂的合同。目前,我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上海公司并沒有通知我不續簽合同,并且聲稱根據上海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義務。我認為我的戶籍在北京,公司總部也在北京,因而勞動關系仍可適用北京的規定,上海公司意圖規避法律,傷害了我的權益,請貴報給予幫助。
答復:您的疑問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
第一個是有關法律的選擇適用問題,
第二個是關于法律條款與合同條款的關系問題。
首先,我們可以向您確認,您的這一勞動關系仍然應受到上海的法律法規調整。上海公司與您重新建立勞動關系,同時您也在上海實際履行勞動合同,因此您的勞動關系地在上海,上海的法律法規直接規范和調整您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公司總部所在地和您戶籍所在地在這里并不影響法律的適用。
目前,上海和北京就合同終止提前通知的問題確實存在完全不同的規定,北京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前30天通知勞動者終止或續訂合同,否則每遲延一日支付勞動者一日工資的賠償金,但是上海并沒有類似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在合同終止前可以不提前通知勞動者。
然而,您的爭議并不簡單地歸屬于法律法規的使用問題。根據您的介紹,上海公司與您建立勞動關系后沒有與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繼續適用原來北京公司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此,只要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與上海的法律法規不沖突就應該優先適用,用人單位在法律標準之上作出的承諾是完全有效的,對于用人單位應該具有約束力。就終止合同的通知問題看,上海雖沒有強制規定用人單位的通知義務,但也沒有任何禁止性的規定。因而在您的合同中既然北京市的規定被摘錄到合同的條款,該條款與上海的規定沒有沖突,上海公司應該對該條款予以履行或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答復:您的疑問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
第一個是有關法律的選擇適用問題,
第二個是關于法律條款與合同條款的關系問題。
首先,我們可以向您確認,您的這一勞動關系仍然應受到上海的法律法規調整。上海公司與您重新建立勞動關系,同時您也在上海實際履行勞動合同,因此您的勞動關系地在上海,上海的法律法規直接規范和調整您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公司總部所在地和您戶籍所在地在這里并不影響法律的適用。
目前,上海和北京就合同終止提前通知的問題確實存在完全不同的規定,北京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前30天通知勞動者終止或續訂合同,否則每遲延一日支付勞動者一日工資的賠償金,但是上海并沒有類似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在合同終止前可以不提前通知勞動者。
然而,您的爭議并不簡單地歸屬于法律法規的使用問題。根據您的介紹,上海公司與您建立勞動關系后沒有與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繼續適用原來北京公司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此,只要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與上海的法律法規不沖突就應該優先適用,用人單位在法律標準之上作出的承諾是完全有效的,對于用人單位應該具有約束力。就終止合同的通知問題看,上海雖沒有強制規定用人單位的通知義務,但也沒有任何禁止性的規定。因而在您的合同中既然北京市的規定被摘錄到合同的條款,該條款與上海的規定沒有沖突,上海公司應該對該條款予以履行或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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