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時單方面添加內容,在經雙方簽字后,添加的內容是否有效?日前,靜安區法院受理了一起勞動用工合同糾紛。對這起案件中出現的添加合同內容是否有效的爭議,靜安區法院判決支持了在合同中單方面擅自添加追究違約內容的職工。
2003年末至2004年1月1日,上海一科技公司分別與公司動畫部主管郭小姐、公司總務崔先生及擔任設計工作的王先生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
2004年9月至11月期間,科技公司口頭通知與郭小姐、崔先生及王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獲知情況后,3名員工以當時所簽的書面合同中第40條“任何一方違約,都應該賠償相當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的條款,要求賠償補償金和一個月的工資。
但科技公司提出,第40條款內容系為3人私自添加,不愿支付賠償。為此,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述條款無效。
經審理,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3員工在合同書上添加內容,雖違反了誠信原則,但此舉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依據法規,法院判決,科技公司分別補償3名員工經濟補償金和支付一個月的替代工資。
2003年末至2004年1月1日,上海一科技公司分別與公司動畫部主管郭小姐、公司總務崔先生及擔任設計工作的王先生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
2004年9月至11月期間,科技公司口頭通知與郭小姐、崔先生及王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獲知情況后,3名員工以當時所簽的書面合同中第40條“任何一方違約,都應該賠償相當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的條款,要求賠償補償金和一個月的工資。
但科技公司提出,第40條款內容系為3人私自添加,不愿支付賠償。為此,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述條款無效。
經審理,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3員工在合同書上添加內容,雖違反了誠信原則,但此舉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依據法規,法院判決,科技公司分別補償3名員工經濟補償金和支付一個月的替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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