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要回1000多元工資,反而還要賠償4000多元,蘭溪市蘭江街道登勝村的普鄭建文撥打新聞熱線,反映其與當地一家紡織公司的勞務糾紛,個中緣由耐人尋味。
去年3月19日,家住蘭溪市蘭江街道登勝村的普通農婦鄭建文被招入離家不遠的一家私營紡織企業———蘭溪正大紡織有限公司,在劍桿織機車間擔任操作工。當時,鄭建文與公司簽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這份用鉛字打印的勞動合同既沒有加蓋公章,也沒有公司法人代表的簽名。
鄭建文上班不久,正好碰上公司技改,引進一批噴氣織機,在征得鄭建文本人同意并培訓后,公司將其調到噴氣織機車間工作。
今年7月7日,鄭建文腳意外燙傷,不能上班,于是她向公司請了半個月休假。半個月后,由于腳傷未愈,鄭建文再次請假。公司要求她找人擔保,保證不到其他企業工作,鄭建文沒有找人擔保。
8月9日,鄭建文按照慣例到公司領7月份的工資時,發現工資表上已沒有她的名字,而且公司連5月、6月的工資一并扣發。
鄭建文十分惱火,事后多次找到公司負責人,但均沒有得到明確的答復。鄭建文認為,工資表上刪除了她的名字,等于公司與她解除了勞動合同。于是,她在沒有通知公司的情況下,又進了附近另一家私營紡織企業———蘭溪市五洲紡織有限公司上班,并向蘭溪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正大”公司拖欠工資。
在接到鄭建文的投訴后,蘭溪市勞動監察大隊立即派人到“正大”公司展開調查。經查,截至今年8月,企業沒有發給鄭建文5~7月三個月的工資,同時查明鄭建文進廠時,企業還向她收取了保證金500元。蘭溪市勞動監察大隊根據《浙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正大紡織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1500元的行政處罰。
就在勞動監察大隊對公司處罰后不久,正大紡織有限公司也以員工鄭建文于2004年7月7日擅自離廠到五洲紡織有限公司上班,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為由,向蘭溪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仲裁庭仲裁被訴人鄭建文賠償培訓費595元,合同違約金4068元,共計4663元,并由第三方五洲紡織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蘭溪市勞動仲裁庭受理后,于11月24日開庭仲裁此案,仲裁庭認為鄭建文違反合同,給企業造成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等規定,賠償企業違約金及經濟損失4068元。
這一結果讓鄭建文和五洲紡織有限公司不能接受,于是雙方向法院提起了上訴。
對于雙方提出的補發拖欠工資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要求,雙方當時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
蘭溪市勞動仲裁庭首席仲裁員朱國寬認為:“雙方主體合法,被訴人本人簽字,不存在脅迫、欺詐行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律師提出了相反的觀點。他認為:“合同從法律上來講應該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得非常明確,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有七個方面,本案的這份合同缺少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條款,還有勞動報酬的條款也沒有。”另外,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企業必須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必須簽字,但這份合同既沒有正大紡織廠的公章,也沒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只有勞動者一方的簽名,顯然無法作為法律憑據。
“正大”公司在工資單上將鄭建文“除名”的做法算不算克扣和拖欠工資呢?朱國寬表示:“合同中工資支付辦法沒有明確規定工資必須這個月發或者下個月發,所以′正大′公司的做法雖然不合乎情理,但卻是合法的。”
蘭溪市勞動監察大隊大隊長應躍輝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要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5月份的工資拖到7月份發顯然是拖欠行為,從這點看公司是違約者。
胡慶根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文規定,企業無故拖欠或克扣職工工資,職工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蘭溪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對這個案子的仲裁不合理也不合法。
去年3月19日,家住蘭溪市蘭江街道登勝村的普通農婦鄭建文被招入離家不遠的一家私營紡織企業———蘭溪正大紡織有限公司,在劍桿織機車間擔任操作工。當時,鄭建文與公司簽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這份用鉛字打印的勞動合同既沒有加蓋公章,也沒有公司法人代表的簽名。
鄭建文上班不久,正好碰上公司技改,引進一批噴氣織機,在征得鄭建文本人同意并培訓后,公司將其調到噴氣織機車間工作。
今年7月7日,鄭建文腳意外燙傷,不能上班,于是她向公司請了半個月休假。半個月后,由于腳傷未愈,鄭建文再次請假。公司要求她找人擔保,保證不到其他企業工作,鄭建文沒有找人擔保。
8月9日,鄭建文按照慣例到公司領7月份的工資時,發現工資表上已沒有她的名字,而且公司連5月、6月的工資一并扣發。
鄭建文十分惱火,事后多次找到公司負責人,但均沒有得到明確的答復。鄭建文認為,工資表上刪除了她的名字,等于公司與她解除了勞動合同。于是,她在沒有通知公司的情況下,又進了附近另一家私營紡織企業———蘭溪市五洲紡織有限公司上班,并向蘭溪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正大”公司拖欠工資。
在接到鄭建文的投訴后,蘭溪市勞動監察大隊立即派人到“正大”公司展開調查。經查,截至今年8月,企業沒有發給鄭建文5~7月三個月的工資,同時查明鄭建文進廠時,企業還向她收取了保證金500元。蘭溪市勞動監察大隊根據《浙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正大紡織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1500元的行政處罰。
就在勞動監察大隊對公司處罰后不久,正大紡織有限公司也以員工鄭建文于2004年7月7日擅自離廠到五洲紡織有限公司上班,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為由,向蘭溪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仲裁庭仲裁被訴人鄭建文賠償培訓費595元,合同違約金4068元,共計4663元,并由第三方五洲紡織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蘭溪市勞動仲裁庭受理后,于11月24日開庭仲裁此案,仲裁庭認為鄭建文違反合同,給企業造成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等規定,賠償企業違約金及經濟損失4068元。
這一結果讓鄭建文和五洲紡織有限公司不能接受,于是雙方向法院提起了上訴。
對于雙方提出的補發拖欠工資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要求,雙方當時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
蘭溪市勞動仲裁庭首席仲裁員朱國寬認為:“雙方主體合法,被訴人本人簽字,不存在脅迫、欺詐行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律師提出了相反的觀點。他認為:“合同從法律上來講應該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得非常明確,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有七個方面,本案的這份合同缺少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條款,還有勞動報酬的條款也沒有。”另外,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企業必須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必須簽字,但這份合同既沒有正大紡織廠的公章,也沒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只有勞動者一方的簽名,顯然無法作為法律憑據。
“正大”公司在工資單上將鄭建文“除名”的做法算不算克扣和拖欠工資呢?朱國寬表示:“合同中工資支付辦法沒有明確規定工資必須這個月發或者下個月發,所以′正大′公司的做法雖然不合乎情理,但卻是合法的。”
蘭溪市勞動監察大隊大隊長應躍輝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要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5月份的工資拖到7月份發顯然是拖欠行為,從這點看公司是違約者。
胡慶根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文規定,企業無故拖欠或克扣職工工資,職工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蘭溪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對這個案子的仲裁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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