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某公司在懷柔招聘員工200名,公司承諾:員工崗前培訓合格后,全部安排工作。每個員工交了500元培訓費參加了培訓,可培訓合格后幾個月過去了,公司仍不給安排工作。為此,員工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近日,懷柔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原告:交了500元培訓費,可培訓合格后公司卻食言不安排工作了
原告稱,被告聯合數據系統(中國)有限公司經懷柔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審查批準,于去年8月在該中心招聘員工。被告的招工簡章明確規定,在懷柔公開招聘員工200名,對所招聘員工實行崗前培訓,待培訓完成后,經考試合格者,保證全部安排工作。于是,我們到被告招工的地點前去應聘,經面試合格后到被告指定的單位懷柔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參加崗前培訓學習,并通過考試取得了上崗資格證書,被告也于去年12月將考試合格人員名單進行了張榜公布。自被告公布錄用人名單后,我們一直等待被告安排上崗工作,現已等了三個多月,被告一直未給安排工作,也未告知原因,這充分表明其不履行招工簡章中的承諾。為達到被告的上崗要求,我們每人已交納了培訓費500元,并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我們要求被告賠償每人經濟損失1400余元。
■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法院開庭時,被告認為本案不應在懷柔法院審理而拒絕出庭,并向懷柔法院提出管轄異議。被告認為,依據《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們公司法定注冊地為:海淀區北洼路4號。所以懷柔法院無權受理本案。被告還稱,法院受理的法律依據不充分,并向法院提出,培訓費交到何處?誰委托了懷柔職介中心進行培訓?
■法院:駁回被告提出管轄異議
法院認為,被告聯合數據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在招生簡章中稱,擬在懷柔雁棲工業開發區建立液晶顯示器生產基地,在懷柔公開招聘員工200名,并實行崗前培訓。待培訓完成后經考試合格者,保證全部安排工作。并決定委托懷柔職介中心負責進行招聘人員的技術培訓。懷柔職介中心對招聘人員進行培訓后,被告發布了通過考試人員的名單,但未能安排工作。故原告起訴到懷柔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案的侵權行為地為北京市懷柔區,故被告所提異議不能成立。
法院駁回被告異議后,被告提出上訴,但未在規定期限內交納上訴費用,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
■律師:被告未能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依其過錯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華聯律所律師王樹人認為,本案涉及兩個方面的法律問題:一是實體法,一是程序法。首先,從實體法方面來看,被告和原告是受《勞動法》來調整的用工關系。據原告訴稱,被告先出招工簡章,緊接著又要求培訓,對考試合格人員張榜公布,也就是說,對勞動者的付出予以了認可。在這個過程中,勞動者付出了時間、精力和費用。被告未能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依其過錯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本案中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不符合我國《勞動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在未訂立勞動合同,也未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時,不能盲目投入(時間、精力、費用)以避免自己的權益受侵害。
其次,是程序法方面,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告有權提出管轄異議。一審法院以裁定方式駁回被告的異議申請,被告有權提出上訴。但被告未依法交納上訴費,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也就是說,被告放棄了上訴權。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被告出庭,被告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有權依法缺席審判。
■原告:交了500元培訓費,可培訓合格后公司卻食言不安排工作了
原告稱,被告聯合數據系統(中國)有限公司經懷柔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審查批準,于去年8月在該中心招聘員工。被告的招工簡章明確規定,在懷柔公開招聘員工200名,對所招聘員工實行崗前培訓,待培訓完成后,經考試合格者,保證全部安排工作。于是,我們到被告招工的地點前去應聘,經面試合格后到被告指定的單位懷柔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參加崗前培訓學習,并通過考試取得了上崗資格證書,被告也于去年12月將考試合格人員名單進行了張榜公布。自被告公布錄用人名單后,我們一直等待被告安排上崗工作,現已等了三個多月,被告一直未給安排工作,也未告知原因,這充分表明其不履行招工簡章中的承諾。為達到被告的上崗要求,我們每人已交納了培訓費500元,并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我們要求被告賠償每人經濟損失1400余元。
■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法院開庭時,被告認為本案不應在懷柔法院審理而拒絕出庭,并向懷柔法院提出管轄異議。被告認為,依據《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們公司法定注冊地為:海淀區北洼路4號。所以懷柔法院無權受理本案。被告還稱,法院受理的法律依據不充分,并向法院提出,培訓費交到何處?誰委托了懷柔職介中心進行培訓?
■法院:駁回被告提出管轄異議
法院認為,被告聯合數據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在招生簡章中稱,擬在懷柔雁棲工業開發區建立液晶顯示器生產基地,在懷柔公開招聘員工200名,并實行崗前培訓。待培訓完成后經考試合格者,保證全部安排工作。并決定委托懷柔職介中心負責進行招聘人員的技術培訓。懷柔職介中心對招聘人員進行培訓后,被告發布了通過考試人員的名單,但未能安排工作。故原告起訴到懷柔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案的侵權行為地為北京市懷柔區,故被告所提異議不能成立。
法院駁回被告異議后,被告提出上訴,但未在規定期限內交納上訴費用,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
■律師:被告未能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依其過錯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華聯律所律師王樹人認為,本案涉及兩個方面的法律問題:一是實體法,一是程序法。首先,從實體法方面來看,被告和原告是受《勞動法》來調整的用工關系。據原告訴稱,被告先出招工簡章,緊接著又要求培訓,對考試合格人員張榜公布,也就是說,對勞動者的付出予以了認可。在這個過程中,勞動者付出了時間、精力和費用。被告未能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依其過錯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本案中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不符合我國《勞動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在未訂立勞動合同,也未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時,不能盲目投入(時間、精力、費用)以避免自己的權益受侵害。
其次,是程序法方面,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告有權提出管轄異議。一審法院以裁定方式駁回被告的異議申請,被告有權提出上訴。但被告未依法交納上訴費,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也就是說,被告放棄了上訴權。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被告出庭,被告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有權依法缺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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