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從2003年11月至2004年10月底為A公司工作,但是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2004年9月勞動部門要來公司檢查,老板與每個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是由老板自己擬定的,只有一份,簽好后都保存在老板那里。找他要時,他說是為了應付檢查的,不必當真,我們也就沒往心里去。可是合同上所有職工的基本工資都為500元,工齡工資100元,然后按優秀、好、一般來分檔分別是500元、300元、100元。我的合同上也是這個標準。其實我的底薪是每個月2600元,當我簽合同時,老板說工資表上按1100元領取,差額的1500元由他來補。當時我要求他把補的每月1500元差額寫在合同上,但是他以別人看到不好為由沒有寫上。
2004年9月發8月份工資時,他還是按原有的工資發給我2600元。并從工資中扣除200元做為暫存款,規定如果在公司做滿半年則如數退還,做滿一年雙倍返還,做不滿半年者一分不退。我是在2004年10月31日辭職的。老板起初不同意,后來同意了。我在11月20日才領到9月份的工資,其中并沒有差額部分的1500元。當我和他理論時,他把9月簽訂的合同拿了出來,說上面白紙黑字寫著我每月的工資加起來為1100元。我很憤怒,與他爭論了起來。因為我與他吵翻了,致使我的檔案也拿不出來。
事已至此,我該怎么辦?他與我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嗎?他每個月扣的暫存款合不合法?他有沒有權利在我辭職后,扣押我的檔案?這期間我的社會保險應由誰來支付呢?
答:1、你在公司工作了1年,已經拿過11個月的工資了,因此,你可以根據前11個月的實際收入來要求公司給足工資。以前的工資單或其他能證明你實際收入的單據都可以作為證據。
2、扣押職工工資是違法的,即使用所謂的暫存款名義也是違法的,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歸還被扣押的暫存款。但是必須有證據證明暫存款的存在,比如工資單、公司的規章制度等等。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可能難得到。
3、根據有關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合同后,應當及時給予辦理退工手續,其中包括把檔案轉移出來。上海市規定,解除合同后的7天內應當辦理好退工手續,如果超過7天沒有辦理,是違法的。如果因為延誤退工而給你造成了損失,你可以要求賠償。總之,如果在上述問題上,你有充分證據,而公司又不依法辦理,你可以在解除合同的60天內,到公司所在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04年9月發8月份工資時,他還是按原有的工資發給我2600元。并從工資中扣除200元做為暫存款,規定如果在公司做滿半年則如數退還,做滿一年雙倍返還,做不滿半年者一分不退。我是在2004年10月31日辭職的。老板起初不同意,后來同意了。我在11月20日才領到9月份的工資,其中并沒有差額部分的1500元。當我和他理論時,他把9月簽訂的合同拿了出來,說上面白紙黑字寫著我每月的工資加起來為1100元。我很憤怒,與他爭論了起來。因為我與他吵翻了,致使我的檔案也拿不出來。
事已至此,我該怎么辦?他與我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嗎?他每個月扣的暫存款合不合法?他有沒有權利在我辭職后,扣押我的檔案?這期間我的社會保險應由誰來支付呢?
答:1、你在公司工作了1年,已經拿過11個月的工資了,因此,你可以根據前11個月的實際收入來要求公司給足工資。以前的工資單或其他能證明你實際收入的單據都可以作為證據。
2、扣押職工工資是違法的,即使用所謂的暫存款名義也是違法的,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歸還被扣押的暫存款。但是必須有證據證明暫存款的存在,比如工資單、公司的規章制度等等。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可能難得到。
3、根據有關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合同后,應當及時給予辦理退工手續,其中包括把檔案轉移出來。上海市規定,解除合同后的7天內應當辦理好退工手續,如果超過7天沒有辦理,是違法的。如果因為延誤退工而給你造成了損失,你可以要求賠償。總之,如果在上述問題上,你有充分證據,而公司又不依法辦理,你可以在解除合同的60天內,到公司所在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