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是一家跨國公司的部門經理,在公司接到對我個人的匿名投訴后,在調查懷疑階段就草率解除了我的個人合同,并沒有給任何明確的調查結論。也沒有給任何補償。還說對我的調查保留5年的權利。請問我該怎么辦?
回答:單位有權單方面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應該提前30天通知您,并應該支付您至少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上述補償金。但您必須在您離職之日起60天內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相關的勞動仲裁,若過了上述時效,您只能通過法院的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補償金的問題,但對您和公司之間的勞動糾紛您就喪失了勝訴權。至于公司說保留調查您的權利,若公司認為您構成刑事犯罪并有證據證明的話,那追訴時效至少是5年,若是民事的糾紛,那追訴時效為2年。
回答:單位有權單方面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應該提前30天通知您,并應該支付您至少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上述補償金。但您必須在您離職之日起60天內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相關的勞動仲裁,若過了上述時效,您只能通過法院的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補償金的問題,但對您和公司之間的勞動糾紛您就喪失了勝訴權。至于公司說保留調查您的權利,若公司認為您構成刑事犯罪并有證據證明的話,那追訴時效至少是5年,若是民事的糾紛,那追訴時效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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