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隨著多場高校畢業生就業供需洽談會的開鑼,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雙選”又迎來了一個簽約高峰,而近年來居高不下甚至是愈演愈烈的大學生“違約”現象再度成為學生、高校及用人單位共同關注的焦點。一方面是抱怨工作難找,另一方面又是簽約又違約,那么在這違約現象的背后,高校畢業生、學校及用人單位之間各有怎樣的抱怨和苦衷?
違約現象誰之過
記者調查到,學生個人因素和學校因素都是造成違約現象的原因,而用人單位薪水的高低已成為畢業生毀約中最直接的理由。大學生小徐在2003年底先與一家中學簽了約,可是前段時間,她曾遞過簡歷的一家外企也錄用了她。在薪水高低的絕對差異對比中,她毫不猶豫地撕掉了與該中學簽訂的協議,心甘情愿地交納了幾千元違約金。此外,大學生自身毀約的原因還包括考研、報考公務員、出國留學等事先并未明確的臨時計劃變動。
學校因素也是畢業生違約的原因之一。一到4月,各大學校幾乎都會敦促畢業生盡早簽約,這樣就無形給畢業生增加了壓力,一些學生由于中意的單位無法在一個月內落實下來,就先隨便簽約以應付學校。一位山東籍的張同學表示,學校就業率壓得畢業生透不過氣來,因此像他這樣的外地學生一般都在4月以前就在學校“催促”下早早簽了協議,以后如果再遇到心儀單位毀約也就在所難免。
而同濟大學就業指導中心主任徐迅認為,大學生求職不能抱著“保底簽約再毀約”的心態,不能在簽約之前就已經想好如何毀約或是支付違約金,因為這樣做會給大學生就業造成太多不必要的動蕩;如果對一份職業沒有很明確的目標,那就索性不要簽約。
缺乏職業規劃是畢業生違約的主要因素
據記者調查,隨著違約現象的高發,全國各地的高校及用人單位都有各自用于懲戒失信行為的具體規定和做法,然而事實卻是這些措施并未使違約率有實質性的下降,因為缺乏誠信并不是導致違約的主要因素。缺乏職業規劃才是造成畢業生違約的主要因素(降低違約金、增加違約記錄,這些新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之間的利益)。復旦大學等高校所作的一項畢業生調查顯示,目前單純因為誠信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畢業生只占違約總體的8%,而八成左右的畢業生是由于缺乏對單位的了解和自己定位不清而違約,導致違約的主要原因還在于缺乏職業規劃。
學校該如何規避違約風險
據記者了解到,目前大部分高校沒有開設有關畢業生職業規劃之類的相關課程,因此目前的大四學生在這個長期的擇業過程中只通過兩種渠道,一種是就業報、就業雜志和就業網,第二個就是用人單位發的宣傳材料。而這些帶有明顯目的性的材料往往有失偏頗,畢業生最終用以決定何去何從的標準只是月薪的多少。絕大多數大學生都是在大學高年級才開始求職過程;缺乏早期的職業規劃讓很多畢業生在擇業過程中表現出了很大的盲目性。
華師大高等教育研究所汪博士指出,學校應在就業指導過程中更理性,不能為了提高就業率而給學生造成壓力,也間接造成他們的高毀約率。學校應該更多地做好服務工作,通過幫助畢業生轉變觀念、提供信息、職業指導、技術培訓等手段促進其充分就業。指導畢業生盡快了解勞動法律法規。合理規避就業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教會學生如何正確擇業和選擇用人單位。對用人單位發布的招聘信息進行核實,而不是簡單發布和張貼用人單位招聘信息。
違約背后的法律誤區
就業協議書不適用勞動法,由于不熟悉法律條款,應屆生屢屢毀約會埋下隱患。違約有兩種,一種是大學生在畢業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后違約,另一種是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后違約。對大學生來說主要是前一種情況,該協議實質是一份民事合同,并不適用勞動法來調整。如果大學生違反了任何一條協議書上約定的內容,他就必須支付違約金。問題是目前的就業形勢,企業大多握有主動權,本應雙方協商的違約金變成了企業單方面制定,大學生往往只能被動接受。有關專家提示畢業生一定要慎重對待擇業簽約,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違約現象誰之過
記者調查到,學生個人因素和學校因素都是造成違約現象的原因,而用人單位薪水的高低已成為畢業生毀約中最直接的理由。大學生小徐在2003年底先與一家中學簽了約,可是前段時間,她曾遞過簡歷的一家外企也錄用了她。在薪水高低的絕對差異對比中,她毫不猶豫地撕掉了與該中學簽訂的協議,心甘情愿地交納了幾千元違約金。此外,大學生自身毀約的原因還包括考研、報考公務員、出國留學等事先并未明確的臨時計劃變動。
學校因素也是畢業生違約的原因之一。一到4月,各大學校幾乎都會敦促畢業生盡早簽約,這樣就無形給畢業生增加了壓力,一些學生由于中意的單位無法在一個月內落實下來,就先隨便簽約以應付學校。一位山東籍的張同學表示,學校就業率壓得畢業生透不過氣來,因此像他這樣的外地學生一般都在4月以前就在學校“催促”下早早簽了協議,以后如果再遇到心儀單位毀約也就在所難免。
而同濟大學就業指導中心主任徐迅認為,大學生求職不能抱著“保底簽約再毀約”的心態,不能在簽約之前就已經想好如何毀約或是支付違約金,因為這樣做會給大學生就業造成太多不必要的動蕩;如果對一份職業沒有很明確的目標,那就索性不要簽約。
缺乏職業規劃是畢業生違約的主要因素
據記者調查,隨著違約現象的高發,全國各地的高校及用人單位都有各自用于懲戒失信行為的具體規定和做法,然而事實卻是這些措施并未使違約率有實質性的下降,因為缺乏誠信并不是導致違約的主要因素。缺乏職業規劃才是造成畢業生違約的主要因素(降低違約金、增加違約記錄,這些新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之間的利益)。復旦大學等高校所作的一項畢業生調查顯示,目前單純因為誠信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畢業生只占違約總體的8%,而八成左右的畢業生是由于缺乏對單位的了解和自己定位不清而違約,導致違約的主要原因還在于缺乏職業規劃。
學校該如何規避違約風險
據記者了解到,目前大部分高校沒有開設有關畢業生職業規劃之類的相關課程,因此目前的大四學生在這個長期的擇業過程中只通過兩種渠道,一種是就業報、就業雜志和就業網,第二個就是用人單位發的宣傳材料。而這些帶有明顯目的性的材料往往有失偏頗,畢業生最終用以決定何去何從的標準只是月薪的多少。絕大多數大學生都是在大學高年級才開始求職過程;缺乏早期的職業規劃讓很多畢業生在擇業過程中表現出了很大的盲目性。
華師大高等教育研究所汪博士指出,學校應在就業指導過程中更理性,不能為了提高就業率而給學生造成壓力,也間接造成他們的高毀約率。學校應該更多地做好服務工作,通過幫助畢業生轉變觀念、提供信息、職業指導、技術培訓等手段促進其充分就業。指導畢業生盡快了解勞動法律法規。合理規避就業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教會學生如何正確擇業和選擇用人單位。對用人單位發布的招聘信息進行核實,而不是簡單發布和張貼用人單位招聘信息。
違約背后的法律誤區
就業協議書不適用勞動法,由于不熟悉法律條款,應屆生屢屢毀約會埋下隱患。違約有兩種,一種是大學生在畢業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后違約,另一種是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后違約。對大學生來說主要是前一種情況,該協議實質是一份民事合同,并不適用勞動法來調整。如果大學生違反了任何一條協議書上約定的內容,他就必須支付違約金。問題是目前的就業形勢,企業大多握有主動權,本應雙方協商的違約金變成了企業單方面制定,大學生往往只能被動接受。有關專家提示畢業生一定要慎重對待擇業簽約,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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