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一些用工單位利用試用期剝削打工者勞動的現象,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提醒:試用期長短必須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務工人員別被用工單位的試用期所欺騙,在試用期“免費”為雇主打工。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還表示,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時一樣的最低工資標準、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等權益;若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準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近年來,不少民工紛紛向勞動保障監察機關投訴,一些餐飲服務企業利用求職者急切找工作的心理,在試用期上耍花招,以“試用”為由,不適當地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付給工資,不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在試用期快結束時找借口把員工辭退,實際上讓民工“免費”打工。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還表示,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時一樣的最低工資標準、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等權益;若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準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近年來,不少民工紛紛向勞動保障監察機關投訴,一些餐飲服務企業利用求職者急切找工作的心理,在試用期上耍花招,以“試用”為由,不適當地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付給工資,不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在試用期快結束時找借口把員工辭退,實際上讓民工“免費”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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