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女士在一家企業打了3年工,最近,她由農業戶口轉為居民戶口。此前,她所在的單位一直沒有跟她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她繳納社會保險。當時,作為農民戶口的馬女士,生怕向單位提這提那會丟掉工作,因此一直沒言聲兒就這樣忍了下來。如今,她農轉居了,身份和過去發生了變化,她想了解一下在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和工作年限計算方面有哪些規定?
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妥善做好農業戶口轉為城鎮戶口職工勞動關系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勞社資發〖2003〗106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91號令)的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轉居人員存在勞動關系未訂立勞動合同,農轉居人員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就社會保險問題,該通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農轉居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在勞動者轉居后,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就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等相關內容辦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農轉居人員存在勞動關系的,該用人單位負責為農轉居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的相關手續。
農轉居人員在同一個單位的前后工作年限如何計算呢?該通知規定,農轉居人員轉居前后的工作單位未發生變動的,轉居前后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計算為轉居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在確定其醫療期、勞動合同期限和經濟補償金時使用。
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妥善做好農業戶口轉為城鎮戶口職工勞動關系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勞社資發〖2003〗106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91號令)的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轉居人員存在勞動關系未訂立勞動合同,農轉居人員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就社會保險問題,該通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農轉居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在勞動者轉居后,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就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等相關內容辦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農轉居人員存在勞動關系的,該用人單位負責為農轉居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的相關手續。
農轉居人員在同一個單位的前后工作年限如何計算呢?該通知規定,農轉居人員轉居前后的工作單位未發生變動的,轉居前后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計算為轉居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在確定其醫療期、勞動合同期限和經濟補償金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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