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最近,在某公司打工的朱先生和另外三個工友被莫名其妙地調整到與原崗位工作內容及工資差距懸殊的崗位。他們找到公司老板,但老板稱:調整工資和崗位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范圍,不需要向他們作解釋。事后,四人多方探詢得知,他們之所以被調整崗位是因為去年“十一”期間加班,是他們帶頭找老板要求加的薪,現在老板借機整他們。他們想就此與老板理論,但知情人一聽說讓作證便直搖頭。朱先生問:明知老板整人,可自己無證據,難道只有“束手被整”?
從勞動法律師:從近年來代理的案件來看,發生此類調崗的原因有二:一是個別職工的行為影響了某些領導的利益,企業通過崗位調整“收拾”當事人,讓他們有苦難言;二是企業因為機構調整或改制裁員,但若因此解聘員工,就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于是用人單位便在工作崗位上“做文章”,促使職工“自動辭職”。其實,這類調崗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的,那些被調整的職工由于不懂法而不得不忍氣吞聲。《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的條款應包括工作范圍和勞動報酬等內容。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崗位和工資待遇的調整,實際上是對勞動合同做的變更。根據規定,不論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都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對職工的崗位進行調整要做到新崗位與原崗位相近相似、收入基本持平、發揮勞動者的特長。所以,遇到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調整職工工資和崗位的,職工可依法向有關方面提出維權要求。
從勞動法律師:從近年來代理的案件來看,發生此類調崗的原因有二:一是個別職工的行為影響了某些領導的利益,企業通過崗位調整“收拾”當事人,讓他們有苦難言;二是企業因為機構調整或改制裁員,但若因此解聘員工,就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于是用人單位便在工作崗位上“做文章”,促使職工“自動辭職”。其實,這類調崗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的,那些被調整的職工由于不懂法而不得不忍氣吞聲。《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的條款應包括工作范圍和勞動報酬等內容。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崗位和工資待遇的調整,實際上是對勞動合同做的變更。根據規定,不論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都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對職工的崗位進行調整要做到新崗位與原崗位相近相似、收入基本持平、發揮勞動者的特長。所以,遇到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調整職工工資和崗位的,職工可依法向有關方面提出維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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