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寧市北大路一超市打工的周某將一紙訴狀遞到了南寧市城北區勞動爭議仲裁所,要求其所服務的超市退回她被扣145.20元的工資。
2月18日,記者在南寧市城北區勞動仲裁所了解到,春節7天長假一過,各地的打工者紛紛涌進城里尋找工作。一些用人單位趁著求職者求職心切,與勞動者簽定一些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或是要求勞動者遵守該企業內部制定的一些違反勞動法的條款或守則。許多求職心切的勞動者為了爭取一份得之不易的工作,就與一些私營企業簽定了一些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等違反勞動法合同的條款,一旦產生糾紛,勞動者就陷入了訴求無門的境地。
案例剖析:不公平條款強加給打工者
來邕打工的周某于去年底與南寧市北大路一家超市簽了一年的用工合同,期滿一年后,周某提出辭職。但該超市以沒有找到合適的人員來頂替為由拒絕周某的辭職,周某無奈只得繼續工作下去。今年1月底,該超市召開會議,周某因故沒能參加。過后,該超市以周某不到會為由,扣除了周某的5天工資145.20元。
周某認為不合理提出異議,該超市即拿出該企業制定的《員工守則》駁回周某的要求。周某不服,投訴到城北區勞動仲裁所,要求勞動部門予以裁決。
今年1月下旬,打工者陳某在南寧市一建筑工地上被摔成重傷。在其家屬要求包工頭支付醫藥費時,該包工頭拿出陳某當初與該公司簽下的一份“發生工傷事故概不負責”的合同,拒絕為陳某支付醫藥費,躺在醫院奄奄一息的陳某傷情日益加重,其家屬走投無路之下走進了勞動部門討說法。
城北區勞動仲裁所韋所長告訴記者,類似周某服務的超市所制定的《員工守則》是一個不合理的條款,其內容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該企業返回她被扣除的那部分工資。
而像陳某與建筑公司簽定的“生死合同”則屬于無效合同,該公司的負責人不能逃脫為陳某支付醫藥費的責任。
友情提醒:4種合同不能簽
目前,正是打工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聘的高峰,勞動者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如何避免一些顯失公平的合同給自己留下隱患?南寧市城北區勞動仲裁所有關負責人告誡勞動者,有4種合同不能簽。
其一,非企業的合法主體簽定的合同,此類合同是無效合同,因為只有與持有營業執照的法人代表簽定的合同才是合法的;其二是生死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常常自行起草勞動合同,并在其中加上“傷亡自理”一條,雖然這一條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屬無效合同,但是有了這樣的約定,用人單位就會放松管理,忽視生產安全;再次是福利待遇不明確的合同不能簽,在合同中沒有明確勞動者該享受的待遇,只是口頭協議的約定,若發生糾紛勞動者就很難取證;最后是一些合同后的附加條款也要注意,有些私營企業往往在這部分加上了許多不合理的條款,勞動者一定要仔細研究后再做決定。
2月18日,記者在南寧市城北區勞動仲裁所了解到,春節7天長假一過,各地的打工者紛紛涌進城里尋找工作。一些用人單位趁著求職者求職心切,與勞動者簽定一些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或是要求勞動者遵守該企業內部制定的一些違反勞動法的條款或守則。許多求職心切的勞動者為了爭取一份得之不易的工作,就與一些私營企業簽定了一些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等違反勞動法合同的條款,一旦產生糾紛,勞動者就陷入了訴求無門的境地。
案例剖析:不公平條款強加給打工者
來邕打工的周某于去年底與南寧市北大路一家超市簽了一年的用工合同,期滿一年后,周某提出辭職。但該超市以沒有找到合適的人員來頂替為由拒絕周某的辭職,周某無奈只得繼續工作下去。今年1月底,該超市召開會議,周某因故沒能參加。過后,該超市以周某不到會為由,扣除了周某的5天工資145.20元。
周某認為不合理提出異議,該超市即拿出該企業制定的《員工守則》駁回周某的要求。周某不服,投訴到城北區勞動仲裁所,要求勞動部門予以裁決。
今年1月下旬,打工者陳某在南寧市一建筑工地上被摔成重傷。在其家屬要求包工頭支付醫藥費時,該包工頭拿出陳某當初與該公司簽下的一份“發生工傷事故概不負責”的合同,拒絕為陳某支付醫藥費,躺在醫院奄奄一息的陳某傷情日益加重,其家屬走投無路之下走進了勞動部門討說法。
城北區勞動仲裁所韋所長告訴記者,類似周某服務的超市所制定的《員工守則》是一個不合理的條款,其內容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該企業返回她被扣除的那部分工資。
而像陳某與建筑公司簽定的“生死合同”則屬于無效合同,該公司的負責人不能逃脫為陳某支付醫藥費的責任。
友情提醒:4種合同不能簽
目前,正是打工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聘的高峰,勞動者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如何避免一些顯失公平的合同給自己留下隱患?南寧市城北區勞動仲裁所有關負責人告誡勞動者,有4種合同不能簽。
其一,非企業的合法主體簽定的合同,此類合同是無效合同,因為只有與持有營業執照的法人代表簽定的合同才是合法的;其二是生死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常常自行起草勞動合同,并在其中加上“傷亡自理”一條,雖然這一條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屬無效合同,但是有了這樣的約定,用人單位就會放松管理,忽視生產安全;再次是福利待遇不明確的合同不能簽,在合同中沒有明確勞動者該享受的待遇,只是口頭協議的約定,若發生糾紛勞動者就很難取證;最后是一些合同后的附加條款也要注意,有些私營企業往往在這部分加上了許多不合理的條款,勞動者一定要仔細研究后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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