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目前在一家通信公司就職,2004年10下旬被公司派往德國工作6周,但就在出國的前一天,部門要求我與公司另外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大致內容如下:某某員工在某某時間被送往德國進行在職培訓,從其歸國之日起一年內該員工不得離職,否則要按離職時剩余月份來對出國費用進行賠償。由于第二天就要出國,我沒有時間和公司進行磋商(機票都訂好了)而不得不簽署。我的問題是:
1.部門僅僅在出國的前一天要求和員工簽訂該合同,沒有提前一定的時間進行通知,是否欠妥?
2.合同簽訂的內容是“在職培訓”,但實際上就是普通的出國工作,沒有任何在職培訓,請問從法律角度講,“在職培訓”和普通的工作有什么區別?如果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在職培訓,該合同是否有效?在德國工作的單位和我們公司同屬于一家跨國公司,是兄弟單位。需要有哪些證據才能證明是在職培訓?
3.出國工作的員工中,僅僅我們部門的某些人被要求簽署該合同,其他部門沒有該要求,或者我們部門中的某些人由于人力經理的原因而漏簽。
4.如果確實需要賠償,要賠償哪些費用?機票、食宿、出差補貼等等,哪些需要賠償?
5.如果進行勞動仲裁,勝算有幾成?
答復:你在出國前與公司簽訂的在職培訓協議,從內容上看,屬于服務期協議。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4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是否能以沒有提前一定時間進行通知為由,認定該協議欠妥而無效?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規定:“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害方有權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規定主要是針對人身精神上受到威脅,主客觀上無法表達真實意思的情況。聯系到本案,你是為了出國不得不簽署,如果你不簽署,最嚴重后果,可能就是你出不了國,但這樣的后果對你的人身和精神上都構不成嚴重威脅,也確是你當時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我認為,該協議不能以未提前通知為由而認定無效。
公司是否能和你約定服務期?關鍵是看公司是否為你的培訓出資。換句話說,公司不光要培訓你,還要為你的培訓花了錢。一般來說,公司內部的培訓不屬于出資培訓。“在職培訓”從字面上看,公司是對在職員工進行專業技術的培訓。從你說的情況來看,雖是兄弟公司,但兩公司之間也可能對培訓費用結算。你在德國的6周,究竟能不能算是培訓,需要你和公司拿出證據來證明支持各自的觀點。不能僅以字面解釋,來認定法律事實。
至于公司對出國人員是否簽署服務期協議要求不同,那是公司的權利。它有權自主決定使用或放棄對員工服務期約束的權利。
如果仲裁機構或法院認定你在德國的6周屬于培訓,那么賠償數額的問題,就要交給公司來解決。公司將要舉證對你培訓付出了多少費用。你對公司提出的賠償數額不服,你也可以舉證反駁。
打官司打的是證據,你有幾成勝算,全憑你能拿出多少有力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
1.部門僅僅在出國的前一天要求和員工簽訂該合同,沒有提前一定的時間進行通知,是否欠妥?
2.合同簽訂的內容是“在職培訓”,但實際上就是普通的出國工作,沒有任何在職培訓,請問從法律角度講,“在職培訓”和普通的工作有什么區別?如果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在職培訓,該合同是否有效?在德國工作的單位和我們公司同屬于一家跨國公司,是兄弟單位。需要有哪些證據才能證明是在職培訓?
3.出國工作的員工中,僅僅我們部門的某些人被要求簽署該合同,其他部門沒有該要求,或者我們部門中的某些人由于人力經理的原因而漏簽。
4.如果確實需要賠償,要賠償哪些費用?機票、食宿、出差補貼等等,哪些需要賠償?
5.如果進行勞動仲裁,勝算有幾成?
答復:你在出國前與公司簽訂的在職培訓協議,從內容上看,屬于服務期協議。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4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是否能以沒有提前一定時間進行通知為由,認定該協議欠妥而無效?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規定:“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害方有權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規定主要是針對人身精神上受到威脅,主客觀上無法表達真實意思的情況。聯系到本案,你是為了出國不得不簽署,如果你不簽署,最嚴重后果,可能就是你出不了國,但這樣的后果對你的人身和精神上都構不成嚴重威脅,也確是你當時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我認為,該協議不能以未提前通知為由而認定無效。
公司是否能和你約定服務期?關鍵是看公司是否為你的培訓出資。換句話說,公司不光要培訓你,還要為你的培訓花了錢。一般來說,公司內部的培訓不屬于出資培訓。“在職培訓”從字面上看,公司是對在職員工進行專業技術的培訓。從你說的情況來看,雖是兄弟公司,但兩公司之間也可能對培訓費用結算。你在德國的6周,究竟能不能算是培訓,需要你和公司拿出證據來證明支持各自的觀點。不能僅以字面解釋,來認定法律事實。
至于公司對出國人員是否簽署服務期協議要求不同,那是公司的權利。它有權自主決定使用或放棄對員工服務期約束的權利。
如果仲裁機構或法院認定你在德國的6周屬于培訓,那么賠償數額的問題,就要交給公司來解決。公司將要舉證對你培訓付出了多少費用。你對公司提出的賠償數額不服,你也可以舉證反駁。
打官司打的是證據,你有幾成勝算,全憑你能拿出多少有力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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