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某系一家紡織廠的職工,在工作中偷盜了價值7元的紗布,后被廠方發現,廠方遂根據本廠的一個內部規定做出和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為此,張某認為自己只是偷了價值7元的紗布,情節輕微,自己已在廠里工作10余年了,此次行為還系初犯,而廠方卻將自己開除,張榜公布處理結果,處罰也太嚴重了。于是張某提起了勞動仲裁,要求撤銷廠方的開除決定。廠方則辯稱,該規定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一致通過的,是有效的,張某本人也知道該規定,故廠方的處理是正確的。仲裁結果是維持廠方的處理結果,后張某不服仲裁,又將廠方告到了法院。法院支持了張某的請求。
[勞動法苑主任,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主任陸敬波律師評析]
這是一起員工因違紀而被解除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于廠方的規定是否有效,應否和張某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我國《勞動法》第25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我國法律雖然沒有禁止廠方可以規定和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是廠方也只能制定和法律不相違背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本案當中廠方規定凡是有偷盜行為的均和其解除勞動合同。這顯然和《勞動法》第25條第二項的規定相違背。條款內容強調“嚴重”二字,本案當中張某只是偷盜了價值7元錢的東西,顯然沒有達到嚴重的程度,對其批評教育即可,而不應做出開除的決定。
最后,廠方的規定明顯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規定:凡是有偷盜行為的均和其解除勞動合同。這個規定顯失公平,因為類似的規定明顯侵犯了職工的權益。類似這樣的條款雖然表面看來并不違法,但是實際上,它已經違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本案中,廠方的規定顯然違反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解除原則的規定,因此說,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條款。
綜上所述,廠方做出的凡是有偷盜行為的一律開除的規定是個部分無效的規定,因此,廠方無權和張某解除勞動合同。
為此,張某認為自己只是偷了價值7元的紗布,情節輕微,自己已在廠里工作10余年了,此次行為還系初犯,而廠方卻將自己開除,張榜公布處理結果,處罰也太嚴重了。于是張某提起了勞動仲裁,要求撤銷廠方的開除決定。廠方則辯稱,該規定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一致通過的,是有效的,張某本人也知道該規定,故廠方的處理是正確的。仲裁結果是維持廠方的處理結果,后張某不服仲裁,又將廠方告到了法院。法院支持了張某的請求。
[勞動法苑主任,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主任陸敬波律師評析]
這是一起員工因違紀而被解除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于廠方的規定是否有效,應否和張某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我國《勞動法》第25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我國法律雖然沒有禁止廠方可以規定和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是廠方也只能制定和法律不相違背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本案當中廠方規定凡是有偷盜行為的均和其解除勞動合同。這顯然和《勞動法》第25條第二項的規定相違背。條款內容強調“嚴重”二字,本案當中張某只是偷盜了價值7元錢的東西,顯然沒有達到嚴重的程度,對其批評教育即可,而不應做出開除的決定。
最后,廠方的規定明顯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規定:凡是有偷盜行為的均和其解除勞動合同。這個規定顯失公平,因為類似的規定明顯侵犯了職工的權益。類似這樣的條款雖然表面看來并不違法,但是實際上,它已經違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本案中,廠方的規定顯然違反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解除原則的規定,因此說,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條款。
綜上所述,廠方做出的凡是有偷盜行為的一律開除的規定是個部分無效的規定,因此,廠方無權和張某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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