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某大醫院護士李艷等人先后向本報反映:她們與單位的勞動合同是一年一簽,在簽滿10年前,不管她們表現如何,單位都會終止與她們續簽。這樣,她們消耗了自己最年富力強的時光為單位努力工作,換來的卻是在步入中年、求職困難時失業。
“殘忍”的不成文規定
“我在長沙市某大醫院做了6年護士,把我一生中最寶貴的青春時光奉獻給了醫院,而該醫院卻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護士合同期滿7年不再續簽。這種剝奪完我們青春后就將我們拋棄的做法讓我們很難接受。這叫我們以后怎么辦?”長沙市某大醫院護士李艷哭泣著對記者說。
李艷是在1998年應聘進該醫院的,每年簽一次合同,至今在醫院已工作了6年,可醫院一直未為她買保險。她曾多次向醫院提出意見,可醫院不予理會。日前,醫院告知她“護士合同期滿7年,不再續簽合同”的不成文規定。據悉,與李艷有同樣遭遇的人在長沙市各大醫院及其它行業內普遍存在。
李艷傷心地說,醫院的這種做法未免太過分了,她們用自己最寶貴的7年為醫院的發展努力工作,即使一直沒有給她們買保險也忍受了。現在,當她們就要步入中年、到外面找工作已很艱難時,卻不問青紅皂白一律將她們辭退,一下子將她們推入了連生存都成問題的困境。這對她們太不公平了,甚至有些殘忍。
醫院:不得不“換血”
長沙市某醫院一位管理人員對記者說,從道義的角度看,這種做法的確不近人情,也不盡人意。每次看到一批員工在醫院盡心盡力工作數年后又被迫傷心地離開,他們心里也感到很不安。但從醫院追求效益管理的角度來說,醫院只好這么做。
他說,護士到了27歲左右,大多要成家結婚生子,工作上肯定不能像以前一樣全身心投入,這時就需要“換血”,讓更年輕的、剛畢業的人來替換她們,才能保持醫院的護士隊伍處在優質狀態。而且,如果簽滿10年,依照法律規定,醫院以后可能就不能辭退她們,這對醫院來說既是負擔又是風險,所以一般都不會簽滿10年。
這位管理人員表示,現在許多行業都這么做,幾乎成了行規。如果自己單位不這么做,相對就會提高自己的成本,加大管理難度,效益就會降低,就會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
律師:應該完善法律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王曙律師認為,李艷這種情況在我國很普遍。我國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以至于用人單位可以肆意摘取一個勞動者工作狀況最佳的那一段時光來為自己服務,即只讓勞動者“吃青春飯”。
他說,很多一年一簽的勞動合同在期滿10年前,一般都會被用人單位終止掉,因為法律規定期滿10年后勞動者可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從法律角度來說,這是一個很無奈的問題,不能說用人單位違反了法律,但對勞動者來說的確很不利,在他們求職難時卻一下失業了,其地位非常弱勢。
王曙律師呼吁,我國的勞動法在這方面有待進一步完善,以扼制用人單位肆意攫取勞動者的青春,更全面地保護勞動者長遠的權益。
“殘忍”的不成文規定
“我在長沙市某大醫院做了6年護士,把我一生中最寶貴的青春時光奉獻給了醫院,而該醫院卻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護士合同期滿7年不再續簽。這種剝奪完我們青春后就將我們拋棄的做法讓我們很難接受。這叫我們以后怎么辦?”長沙市某大醫院護士李艷哭泣著對記者說。
李艷是在1998年應聘進該醫院的,每年簽一次合同,至今在醫院已工作了6年,可醫院一直未為她買保險。她曾多次向醫院提出意見,可醫院不予理會。日前,醫院告知她“護士合同期滿7年,不再續簽合同”的不成文規定。據悉,與李艷有同樣遭遇的人在長沙市各大醫院及其它行業內普遍存在。
李艷傷心地說,醫院的這種做法未免太過分了,她們用自己最寶貴的7年為醫院的發展努力工作,即使一直沒有給她們買保險也忍受了。現在,當她們就要步入中年、到外面找工作已很艱難時,卻不問青紅皂白一律將她們辭退,一下子將她們推入了連生存都成問題的困境。這對她們太不公平了,甚至有些殘忍。
醫院:不得不“換血”
長沙市某醫院一位管理人員對記者說,從道義的角度看,這種做法的確不近人情,也不盡人意。每次看到一批員工在醫院盡心盡力工作數年后又被迫傷心地離開,他們心里也感到很不安。但從醫院追求效益管理的角度來說,醫院只好這么做。
他說,護士到了27歲左右,大多要成家結婚生子,工作上肯定不能像以前一樣全身心投入,這時就需要“換血”,讓更年輕的、剛畢業的人來替換她們,才能保持醫院的護士隊伍處在優質狀態。而且,如果簽滿10年,依照法律規定,醫院以后可能就不能辭退她們,這對醫院來說既是負擔又是風險,所以一般都不會簽滿10年。
這位管理人員表示,現在許多行業都這么做,幾乎成了行規。如果自己單位不這么做,相對就會提高自己的成本,加大管理難度,效益就會降低,就會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
律師:應該完善法律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王曙律師認為,李艷這種情況在我國很普遍。我國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以至于用人單位可以肆意摘取一個勞動者工作狀況最佳的那一段時光來為自己服務,即只讓勞動者“吃青春飯”。
他說,很多一年一簽的勞動合同在期滿10年前,一般都會被用人單位終止掉,因為法律規定期滿10年后勞動者可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從法律角度來說,這是一個很無奈的問題,不能說用人單位違反了法律,但對勞動者來說的確很不利,在他們求職難時卻一下失業了,其地位非常弱勢。
王曙律師呼吁,我國的勞動法在這方面有待進一步完善,以扼制用人單位肆意攫取勞動者的青春,更全面地保護勞動者長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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